關於性行為定義,你可能想了解...

    性行為定義轉變:從姦淫到性交

    關於性行為定義,修法前後條文比較:

    ➤ 性行為定義修法前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

    ➤ 性行為定義修法後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交定義轉變

    舊刑法上所保護的客體對象僅為婦女,排除男性受侵害的可能性,隨著社會發展,性別平等的概念已越來越普及,舊條文在文義上已經不適合且會造成處罰的漏洞,性行為定義故修正為男女。

    而過去對於性侵害犯罪的定義,「姦淫」只限於男性以性器進入女性性器,除性器以外的侵入及接合皆不在法規所規範之範疇。

    在修法以後將「姦淫」一詞改為「性交」,且於刑法第10條增訂刑法對性交定義,擴大了保護的範圍。

    在法律上,性行為定義是什麼?

    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所以在不論是強制猥褻或是其他性犯罪,修法以後,現行法律下無論是性器相接或是以器物或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進入性器或肛門(比如以情趣用品或者指交),都屬刑法上的性交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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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性交定義的那些爭議

    性犯罪在現行的刑法下,多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且刑罰不輕,一般如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介在3年~10年之間,如果結合其他重傷情形,甚可判動輒10年以上刑期,而隨著社會變遷,犯罪型態愈趨多元,更有許多爭議尚待解決,例如:

    性交定義爭議

    1. 違反意願之表示

    舊刑法規定從須致使不能抗拒,修正為違反其意願,已為重大突破,但違反意願之定義究竟為無積極表示同意又或者為消極不拒絕?

    實務上曾有判決認為因受害人無積極表示拒絕,故視為未違反意願,引起討論及譁然,到底該以積極同意為標準又或消極地拒絕為基準,才能保障該罪名所欲保障之性自主權,值得深思。

    2. 法條定義之男女

    隨著社會風氣上有第三性的存在及出現,對於男女之定義可能為規範之模糊地帶,主觀及客觀上的不一致雖不影響該犯罪成立與否,但法條之修訂意味社會發展的程度,法律應與時俱進,故是否得修訂為生理男女,尊重第三性族群。

    這些相關性行為的定義爭議往往會影響到法院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判斷,進而決定犯罪的成立與否、刑期輕重。

    合法性行為法律年紀是多少?

    性行為幾歲合理?第一次性行為平均幾歲?近年來青少年發生性行為年齡有逐漸下降的趨勢。

    立法者考量未滿16歲的青少年處於身心發育的階段,過早接觸性行為會對身心健全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且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為了保護他們發育中的性自主意識,立法者針對與未滿16歲未成年發生性行為訂定了刑事規範

    也就是說,合法性行為法律規定年齡為16歲,即使雙方你情我願,只要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就構成與未成年性交罪。

    延伸閱讀:滿16歲合意性交就沒事了嗎?和未滿16歲性行為刑責重嗎?合意性行為前要知道這些!

    非法發生性行為,可能會發生哪些事?

    無論是否為你情我願,只要與未滿16歲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即構成妨害性自主,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越年幼者性交,侵害惡性越深,應受越重的刑罰,如果與未滿7歲的幼童發生性行為,則是觸犯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屬於法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以上罪責也皆無法以易科罰金代替服刑,另外為了防止兒童、少年受到性剝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別針對「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認為仍有保護避免因性交易而受到剝削之必要,因此若是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有對價關係合意的性交、猥褻行為,仍須負刑事責任。

    不小心與國中生發生性行為,該怎麼辦?

    妨害性自主罪多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若是與未滿16歲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刑責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這類案件也並非是與被害人和解就可以撤回告訴。

    因此建議若遇到妨害性自主案件,盡快尋求專科律師協助,評估後續訴訟處理方向,並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將傷害降至最低避免面臨被處以重刑的判決。

    延伸閱讀:和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會怎樣嗎?合法性交年齡是幾歲?

    一男一女才算是性交嗎?口交也算嗎?

    隨著性觀念逐漸開放的社會風氣,無論是多人性行為又或者同性伴侶間性交,都不在一男一女的範疇裡,故對性行為的定義著重在於行為,對象已經並非侷限於一男一女之間了!

    而口交意即性器與口腔接合,根據上個問題所提及的刑法第10條第5項的規定,無論是男對女或女對男,甚至同性間口交,皆為刑法上所定義之性交無疑。

    在法律性行為方面,有沒有例外情況?

    在法律性行為方面,雖然立法者因認為未滿16歲之人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而訂定刑法第227條來處罰與未成年性交。

    但18歲以下之人心智發育尚未成熟,對於性行為充滿好奇在兩情相悅下偷嘗禁果,不慎觸犯刑事責任,若兩方都是未成年的情形下,皆處以刑法重刑會過於嚴苛,且可能因此阻礙青少年的人生發展。

    因此後來訂定出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刑法第 227-1 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想了解更多?歡迎點擊:3分鐘秒懂兩小無猜條款,年齡幾歲才符合條款規則?

    一般民眾未受過專業訓練,可能無法針對這些法律問題為自己作辯護,因此若遇到性犯罪的相關案件,為求慎重,建議盡速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的協助,以維護自己在訴訟過程中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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