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羈押 問答看這裡
羈押是什麼?聲請羈押之流程是什麼?
1. 羈押是指怕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起訴前或法院做出審判前,做出影響偵查或判決的行為,所以先將被告押至看守所,來確保之後偵查或審判可以順利進行。而符合以下羈押要件的嫌疑人,就有被裁定羈押的風險:
- 沒有固定的住居所,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或反覆實施之虞者 犯
- 特定之罪(比如縱火、恐嚇、性騷擾相關),且有反覆實施再犯之虞,可做預防性羈押
2. 警方將嫌疑犯拘提或逮捕後,移送地檢署做訊問,檢察官需於24小時內決定向法院聲請羈押之流程(後續就會開羈押庭)或當庭釋放。
可以聲請停止羈押嗎?該如何聲請?
被告被羈押的其中一大原因就是為了防止被告串供及滅證,如果同案被告已經被抓,或是被告當庭認罪,抑或沒有妨礙檢警調查案件情事之情況,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之流程。
聲請停止羈押是指已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為代替手段,暫時停止羈押之執行而使被告免受拘禁自由。建議被告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撰寫具保停押狀向法官主張沒有逃亡、串供及滅證之虞,較容易成功聲請停止羈押。
被羈押有什麼樣的救濟方法?
若於羈押/收押禁見裁定做成時,對此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抗告,若法院認為有理由則會撤銷原本的羈押裁定,若於羈押中不服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之處分,亦可以提起抗告;然若羈押原因已不存在,得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釋放被告;若為羈押原因仍存在,得隨時聲請具保停押。因為個案狀況各有不同,若有被羈押之當事人欲尋求救濟方法,建議先來電諮詢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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