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重點快速看

    扶養費定義是什麼?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簡言之不論夫妻婚姻關係是否存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責任義務均不受影響,父母雙方須共同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直至成年(現行民法成年為18歲)。

    扶養費包含一切生活支出與學雜費等項目,另扶養費負擔之義務與監護權歸屬無關,即便離婚時約定由一方為單獨監護權人或自身非子女之主要照顧者,雙方皆須定期給付扶養費。

    離婚後若另一方不支付扶養費該怎麼做呢?

    離婚後若另一方不支付扶養費該怎麼做呢?

    1.離婚協議書中有約定者

    離婚時若雙方有約定扶養費給付方式,而他方未依約定內容履行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其按離婚協議約定之方式給付扶養費。

    2.離婚時未約定者

    當離婚時太過匆促並未約定扶養費時,單獨監護或擔任子女主要照顧之一方可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請求法院裁定扶養費之數額與支付方式。

    3.經法院裁定或於法院調解成立者

    若經法院判決離婚者,通常會連同子女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給付條件與探視方案一併裁定,故可依判決內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與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可透過強制執行之方式讓對方支付扶養費。

    延伸閱讀:離婚一定要付扶養費/贍養費嗎?

    扶養費行情多少?

    實務上法院常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統計並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支出及消費水平做為參考依據,另考量父母雙方之社會地位、薪資收支狀況、經濟能力、照顧子女勞務分配情形及子女實際需求等因素綜合評估。

    裁量父母各自應負擔之扶養費數額,並非簡單粗暴雙方各自均分,若其中一方薪資收入較為優渥,具有良好之經濟能力,有機會調整扶養費負擔比例。

    以下為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11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資料: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24,663 33,730 24,187 25,666 21,704
    高雄市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25,270 22,644 25,336 19,873 18,084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
    18,918 19,092 18,750 20,980 19,444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20,241 20,303 23,076 29,495 2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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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子女扶養費計算公式嗎?

    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子女扶養費計算公式,如上所述法官會依據夫妻經濟能力及社經地位調整扶養費分配比例。

    民法第1084條和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且此義務不受父母婚姻關係存續與否而影響。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皆負有扶養義務,不論子女由哪一方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主要照顧者得向他方請求給付扶養費,以維持孩子原有之生活水準。

    扶養費除約定由哪一方負擔,負擔事項、扶養費金額、給付方式、給付之年限等皆需載明清楚,若有缺漏容易引發後續爭議或追討困難。

    建議若雙方有達成初步共識,得請扶養費專業律師協助完整擬定協議書,免於後續需另提起訴訟爭執,增加時間成本和花費心力。

    雙方對於扶養費無共識怎麼辦?

    若雙方對於扶養費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法院通常會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的各縣市每人月平均基本消費為基礎,另審酌照顧孩子的時間、子女實際需求作為未成年子女所需花費的金額認定。

    有規定要給付扶養費到幾歲嗎?

    其實法律並無嚴格規定給未成年子女給付扶養費到幾歲,僅是規範父母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最少須負擔至其成年為止。

    具年齡設置目的是因立法機關期望在子女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以前,生活所需能有穩定的經濟保障,縱使子女於成年之前已有工作能力或薪資收入來源,父母仍須負擔扶養費至其成年。

    若父母對其子女未來之學涯或人生規劃具有共識,亦可另外約定扶養費給付之結束時日。

    須特別注意的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法定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若於修法前所為之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保障子女可享有之權益至20歲,縱使新法實施為18歲成年,成年後仍可享受原有權益至20歲為止。

    扶養費用包含範圍極廣,食、衣、住、行、育、樂都被納入:

    1. 嬰兒的尿布、奶瓶、奶嘴、奶粉、副食品
    2. 保母協助照顧費用
    3. 國中小學時期之營養午餐、上小學時之制服、娃娃車、校車接送
    4. 幼稚園至大學之學費、才藝補習費
    5. 醫療、保險、出遊等費用

    由此可知,所有生活上所需消費之支出皆概括在扶養費內。

    贍養費扶養費的區別為何?

    贍養費扶養費一樣嗎?以下為大家做詳細說明:

    一、贍養費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立法機關設置贍養費之目的為保障長期於婚姻關係中經濟能力須仰賴他方者,離婚後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求,不全然頓失經濟依靠。
    實務上對於贍養費之爭取設有幾點條件:

    1.法院裁判離婚

    台灣現行離婚方式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若經由訴訟方式離婚者,始得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或雙方於離婚時針對贍養費數額進行約定,才可依協議內容請求其履行贍養費給付,在離婚時無約定者,日後不得透過訴訟請求他方負擔。

    2.請求之一方於婚姻關係中無過失理由

    對於婚姻關係結束一事毫無過失者才能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若請求方於婚姻關係中有過失,無論大小輕重,則無法向他方請求負擔贍養費。

    3.離婚將致生活陷入困難

    所謂「陷於生活困難」指的是請求方本身無財產、工作、謀生能力,或健康因素考量與年齡狀況顯難從事期待職業,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開銷。

    若自身經濟狀況足以維持生活或身體健全具有工作能力可創造薪資收入時,即無法請求贍養費。

    4.被請求之一方有能力負擔

    若被請求負擔扶養費之一方自身生活亦難以維持,顯無能力支付贍養費的情況下即無法請求。

    二、扶養費

    扶養費主要是保障未成年子女於成長階段具穩定之經濟保障,得以維持生活所需、課業學習、身體健康等。

    不論監護權歸屬,依法規定父母雙方均須共同負擔扶養費。

      贍養費 扶養費
    定義 保障配偶不因離婚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父母於子女成年之前須共同承擔扶養費,使其得以健全成長
    法源依據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保障對象 配偶 未成年子女
    請求條件 1.判決離婚者2.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者3.無過失之一方
    4.被請求者具支付能力5.雙方自行協議同意者
    子女未成年
    請求時效 離婚後五年內 1.代墊扶養費:有約定者-5年;未約定者-15年
    2.未來扶養費:子女成年前

    扶養費太高怎麼辦?

    若對方不願意給付扶養費,而過去是經法院裁判或經調解筆錄確認扶養費給付金額者,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方給付。

    萬一扶養費付不出來怎麼辦?夫妻離婚時,經常為了擺脫一段關係而匆匆簽下協議,對於相關條件並無詳盡考慮,其他以後再說。

    例如簽下每月2萬元子女扶養費的協議書,但每月僅領基本薪資無法負擔,遭到前任向法院訴請給付,此時該如何處理呢?如果離婚後發現難以負擔扶養費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

    依照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及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不論是法院裁定的扶養方案,或是當事人自行約定之扶養協議,如果後續確實有情事變更情形之發生,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方法。

    意即減輕扶養費之金額,例如每月收入3萬元,欲要負擔2萬元的扶養費,即可據此向法院聲請之。

    但情勢變更難以舉證,目前實務上法院認為,當事人於簽定協議的當下就已經可以預先想到未來的支付能力,同意變更的可能性非常低,必須提出重大情事變更、收入證明、支出明細等資料加以說服法官。

    給付扶養費的立法目的是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若非真的無力負擔,法官會認為當事人於約定協議時,自應斟酌往後的支付能力,不能嗣後反過來向法院要求變更,而且扶養費數額減少,對孩子來說為不利行為,法院未必會准許。

    值得留意的是,扶養費約定於協議書內,若雙方對於扶養費再行私下協議且同意變更,法律不會阻止,縱使前階段經過法院判決、或經過公證的協議,雙方仍可經同意後更改。

    扶養費訴訟流程前,如何請求給付扶養費?

    扶養費金額,雙方可於離婚時自行協議,並記載在離婚協議書上。若雙方沒有辦法達成共識,則需要透過向法院提出酌定扶養費的訴訟,由法院依照個案情況作出評估並作出判決,包含如何給付及給付的金額。

    家事事件法中於處理程序設有規定,在訴請法院判決前須先經過扶養費調解程序,用意在於希望雙方能和諧理智來進行協商,若真的無法達成共識,再進一步由法官裁量。

    夫妻可先自行協議,若成功則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中,反之若協議不成則須先進入調解程序。

    扶養費調解成立,則法院將作成調解筆錄,並依其約定履行,若調解不成則會進入給付扶養訴訟。

    進入扶養費訴訟流程後,法院將依照雙方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條件做出扶養費判決。

    如何進行扶養費調解?

    扶養費屬於強制先行調解案件。民眾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先安排雙方調解,對於每月給付金額、給付方式、給付範圍及給付時間等進行協商。

    若雙方達成共識,將作成調解筆錄,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後續應依調解筆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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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討扶養費追溯期多長?

    離婚後縱使雙方有簽訂協議,或經過法院判決,後續仍然有可能對方長時間拖欠扶養費,或沒有按照約定定期給付,若發生這種事情該怎麼辦呢?

    若雙方自行協商時,可能會發生的狀況:

    1.協議離婚時有約定要按月給付扶養費

    協議時有約定按月給付固定的扶養費予他方,但對方並沒有依照約定內容履行。

    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最多此種扶養費追溯期只能回推5年,超過5年的部分會有消滅時效的問題。簡單來說,仍然可以主張,但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2.協議離婚時沒有約定要按月給付扶養費

    若當初協議離婚時,未約定扶養費的給付時間及費用,只有說要求對方要負擔扶養費,則會有代墊扶養費的問題。

    依照上面最高法院見解,父母對子女都有扶養義務,扶養費由一方先墊付者,他方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且請求權原則上適用15年時效規定,並無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

    此種情況會有民法不當得利的適用,該請求權的時效會是15年,因此從事情發生的當下往前推算15年內的費用都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

    請求扶養費相關案例

    小美與小明兩人原先是一對恩愛的夫妻,育有一子,目前3歲,因為感情生變,沒有辦法繼續生活下去,雙方達成共識協議離婚,孩子由小美單獨監護,小明則需給付扶養費給小美。

    但小明從離婚後就再也沒有與小美聯繫,也未給付扶養費給小美,現在小孩已經18歲成年就讀大學,小美無法再負擔孩子的生活開銷,想對小明請求給付扶養費,此時一樣可用兩種情況判斷:

    1. 若當時的離婚協議,有針對扶養費的金額以及何時給付有約定,僅能回推5年,也就是從請求的時間往前推5年的扶養費用。
    2. 反之若當時並沒有約定定期給付扶養費,將變成不當得利,可以往前回推15年,請求3歲至18歲都未支付的代墊扶養費用。

    若按照此案例,民眾應該可以發現,於擬定離婚協議的時候,不要針對扶養費的部份進行約定是否對自己較有利呢?當然不是!

    如果當初協議的時候雙方就有約定,後續要計算請求的金額會較有依據,若沒有約定,必須自己往回推算每年平均花費才能向對方請求。

    扶養費訴訟流程怎麼走?

    依現行民法第1116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受婚姻關係變動而受影響,縱使未取得監護權或無與子女同住之一方父母亦須支付扶養費,以利支撐未成年子女之生活所需,藉此保障其能安穩成長。

    當父母之一方未依規定支付扶養費或拒絕履行扶養義務時,他方得提起訴訟請求,以下文章帶您來了解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流程與強制執行吧!

    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訟程序:

    1.向法院提出聲請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一方拒絕給付扶養費時,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一方可遞交書狀予法院進行提告。

    因書狀為訴訟重要文書,建議可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父母和子女情況,衡量請求金額並整理相關證據,讓法院得以在第一時間完善掌握案件情況。

    2.調解程序

    在法官正式審理案件之前,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程序,雙方可坐下來協商條件,提出自身想法。

    若可達成共識,法院會協助作成調解筆錄,此調解筆錄與判決書具同一效力;當一方未依履行和解條件時,後續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3.進入審理階段

    若雙方調解不成,案件將由法官進行審理,這時雙方須提出各自主張內容及相關證據。

    法院將審酌未成年子女之年紀、照顧狀況、父母雙方之經濟狀況、社經地位等條件作出裁定,若有一方對於裁定結果不服,得於10日內提出抗告。

    4.強制執行

    當裁定確定後,雙方須依裁定內容履行,若一方未履行時,後續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扶養費強制執行時效

    聲請強制執行之時效長短取決於債權類型,而扶養費之請求分為兩種情況:

    1.有約定定期給付扶養費之方式

    離婚之夫妻於協議書中已具體載明應按月或一定時間內給付約定之扶養費金額,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屬定期給付之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若在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亦即5年前無向對方請求未給付之扶養費,其得主張罹逾時效而拒絕給付。

    2.無約定定期給付扶養費

    當離婚時若無實際約定扶養費之給付方式,或要求對方應給付扶養費,但並未約定給付期限,屬不定期債權,得依民法第125條規定,適用15年之請求時效,亦即得計算從請求時回推15年對方未給付之扶養費金額。

    若為有約定定期給付之債權,依民法第137條規定,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時效中斷,則聲請給付扶養費之強制執行時效會重新起算5年,須判決確定後5年內聲請強制執行。

    另未約定之不定期給付之債權,強制執行時效則為15年,但當對方名下無財產時或不足以償還時,法院會先換發債權憑證予債權人,此債權憑證須定期5年進行換發,才得持續保有債權。

    關於扶養費贍養費常見QA

    Q1.扶養費試算表哪裡查得到?

    目前實務上對於子女扶養費計算公式,大多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可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官方網站查詢扶養費標準相關資料。

    以每個縣市的平均消費作為標準,再斟酌子女特殊需求、照顧狀況、性別年齡等評估金額是否適當。

    由雙方平均分擔,若父母雙方社經地位落差較大,法院亦可能參酌雙方薪資和經濟能力調整比例負擔。

    Q2.扶養費約定後,可以再調整嗎?

    給付扶養費的目的係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若有任何影響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情況,得依照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作適當之調整。

    在照顧未成年子女期間,若因物價上漲、主要照顧者工作或經濟發生重大變故、孩子另有特殊需求,如疾病所產生之醫藥費等情事發生,致生活費用增加。

    以原約定之扶養費金額明顯難以再維持子女生活所需,得父母雙方自行協調變更扶養費金額,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訴請法院裁判為變更。

    Q3.扶養費包含學費嗎?

    扶養費亦即照顧未成年子女所需之花費,因此舉凡是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需要,包含飲食三餐、衣褲尿布、住宿、交通費、教育補習、娛樂醫療等,皆屬扶養費之範圍內。

    雙方得依情況另外約定特定事項花費金額分擔比例,或全由某一方負擔。

    Q4.對方拖欠扶養費該怎麼辦?

    扶養費若以協議書之方式約定,依是否經公證區分請求方式:

    1. 經公證人公證之協議書,則得持協議書和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詢對方名下財產狀況扣押之。
    2. 未經公證,則協議書本身並不具執行力,需先提起履行協議之訴訟,取得判決書獲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若此時對於當時扶養費比例之協議內容不滿意,亦得以未成年子女之名義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訟,請求重新酌定扶養費給付方式,一樣待判決後產生得聲請強制執行的效力。

    Q5.現在扶養費行情大約多少?

    實務上計算扶養費之方式,多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區域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表作為參考,金額依各縣市消費水準約落在20,000至30,000不等。

    但若雙方經濟狀況皆處弱勢,亦會一併考量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布的「歷年最低生活費用一覽表」,再審酌孩子照顧狀況初步認定未成年子女每月所需之花費。

    現今扶養費行情,每月約為7,000至16,000不等,仍會因每個家庭狀況不同而有個案上之差異。

    原則上若雙方經濟狀況無較大落差之情況下,由雙方各支付一半,若其中一方經濟狀況較優渥或實際對孩子付出程度差異較大,則可能依個案狀況而有不同比例分擔。

    Q6.離婚一定要付扶養費嗎?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皆負有保護教養的義務,不論父母是否有婚姻關係,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不受影響。

    因此即使雙方離婚,不論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亦不論主要照顧者為何方,父母雙方仍必須共同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此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以維持未成年子女之基本之生活水準。

    扶養費有問題?快來免費法律諮詢

    許多夫妻處理離婚時,時常會伴隨著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問題。

    扶養費金額該如何擬訂,孩子成長後的額外花費又該如何預估,若未來無按時給付又該如何處理,以上皆是酌定扶養費金額時所會遇到的困難和風險。

    而在協商時,雙方經常無法進行有效溝通,孩子也可能在爭執過程中成為彼此籌碼,為保障孩子在父母離異後,避免受到更大之傷害,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

    專業家事律師除在法律層面作全面的處理和評估,亦得作為兩方協商時的潤滑劑,建立理性溝通的橋樑,避免造成孩子心中的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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