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重點快速看

    扶養費定義是什麼?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簡言之不論夫妻婚姻關係是否存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責任義務均不受影響,父母雙方須共同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直至成年(現行民法成年為18歲)。

    扶養費包含一切生活支出與學雜費等項目,另扶養費負擔之義務與監護權歸屬無關,即便離婚時約定由一方為單獨監護權人或自身非子女之主要照顧者,雙方皆須定期給付扶養費。

    離婚後若另一方不支付扶養費該怎麼做呢?

    1.離婚協議書中有約定者

    離婚時若雙方有約定扶養費給付方式,而他方未依約定內容履行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其按離婚協議約定之方式給付扶養費。

    2.離婚時未約定者

    當離婚時太過匆促並未約定扶養費時,單獨監護或擔任子女主要照顧之一方可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請求法院裁定扶養費之數額與支付方式。

    3.經法院裁定或於法院調解成立者

    若經法院判決離婚者,通常會連同子女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給付條件與探視方案一併裁定,故可依判決內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與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可透過強制執行之方式讓對方支付扶養費。

    延伸閱讀:離婚一定要付扶養費/贍養費嗎?

    扶養費行情多少?

    實務上法院常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統計並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支出及消費水平做為參考依據,另考量父母雙方之社會地位、薪資收支狀況、經濟能力、照顧子女勞務分配情形及子女實際需求等因素綜合評估。

    裁量父母各自應負擔之扶養費數額,並非簡單粗暴雙方各自均分,若其中一方薪資收入較為優渥,具有良好之經濟能力,有機會調整扶養費負擔比例。

    以下為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11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資料: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24,663 33,730 24,187 25,666 21,704
    高雄市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25,270 22,644 25,336 19,873 18,084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
    18,918 19,092 18,750 20,980 19,444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20,241 20,303 23,076 29,495 23,173

    有子女扶養費計算公式嗎?

    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子女扶養費計算公式,如上所述法官會依據夫妻經濟能力及社經地位調整扶養費分配比例。

    民法第1084條和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且此義務不受父母婚姻關係存續與否而影響。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皆負有扶養義務,不論子女由哪一方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主要照顧者得向他方請求給付扶養費,以維持孩子原有之生活水準。

    扶養費除約定由哪一方負擔,負擔事項、扶養費金額、給付方式、給付之年限等皆需載明清楚,若有缺漏容易引發後續爭議或追討困難。

    建議若雙方有達成初步共識,得請扶養費專業律師協助完整擬定協議書,免於後續需另提起訴訟爭執,增加時間成本和花費心力。

    雙方對於扶養費無共識怎麼辦?

    若雙方對於扶養費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法院通常會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的各縣市每人月平均基本消費為基礎,另審酌照顧孩子的時間、子女實際需求作為未成年子女所需花費的金額認定。

    有規定要給付扶養費到幾歲嗎?

    其實法律並無嚴格規定給未成年子女給付扶養費到幾歲,僅是規範父母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最少須負擔至其成年為止。

    具年齡設置目的是因立法機關期望在子女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以前,生活所需能有穩定的經濟保障,縱使子女於成年之前已有工作能力或薪資收入來源,父母仍須負擔扶養費至其成年。

    若父母對其子女未來之學涯或人生規劃具有共識,亦可另外約定扶養費給付之結束時日。

    須特別注意的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法定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若於修法前所為之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保障子女可享有之權益至20歲,縱使新法實施為18歲成年,成年後仍可享受原有權益至20歲為止。

    扶養費用包含範圍極廣,食、衣、住、行、育、樂都被納入:

    1. 嬰兒的尿布、奶瓶、奶嘴、奶粉、副食品
    2. 保母協助照顧費用
    3. 國中小學時期之營養午餐、上小學時之制服、娃娃車、校車接送
    4. 幼稚園至大學之學費、才藝補習費
    5. 醫療、保險、出遊等費用

    由此可知,所有生活上所需消費之支出皆概括在扶養費內。

    贍養費扶養費的區別為何?

    贍養費扶養費一樣嗎?以下為大家做詳細說明:

    一、贍養費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立法機關設置贍養費之目的為保障長期於婚姻關係中經濟能力須仰賴他方者,離婚後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求,不全然頓失經濟依靠。
    實務上對於贍養費之爭取設有幾點條件:

    1.法院裁判離婚

    台灣現行離婚方式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若經由訴訟方式離婚者,始得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或雙方於離婚時針對贍養費數額進行約定,才可依協議內容請求其履行贍養費給付,在離婚時無約定者,日後不得透過訴訟請求他方負擔。

    2.請求之一方於婚姻關係中無過失理由

    對於婚姻關係結束一事毫無過失者才能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若請求方於婚姻關係中有過失,無論大小輕重,則無法向他方請求負擔贍養費。

    3.離婚將致生活陷入困難

    所謂「陷於生活困難」指的是請求方本身無財產、工作、謀生能力,或健康因素考量與年齡狀況顯難從事期待職業,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開銷。

    若自身經濟狀況足以維持生活或身體健全具有工作能力可創造薪資收入時,即無法請求贍養費。

    4.被請求之一方有能力負擔

    若被請求負擔扶養費之一方自身生活亦難以維持,顯無能力支付贍養費的情況下即無法請求。

    二、扶養費

    扶養費主要是保障未成年子女於成長階段具穩定之經濟保障,得以維持生活所需、課業學習、身體健康等。

    不論監護權歸屬,依法規定父母雙方均須共同負擔扶養費。

      贍養費 扶養費
    定義 保障配偶不因離婚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父母於子女成年之前須共同承擔扶養費,使其得以健全成長
    法源依據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保障對象 配偶 未成年子女
    請求條件 1.判決離婚者2.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者3.無過失之一方
    4.被請求者具支付能力5.雙方自行協議同意者
    子女未成年
    請求時效 離婚後五年內 1.代墊扶養費:有約定者-5年;未約定者-15年
    2.未來扶養費:子女成年前

    扶養費太高怎麼辦?

    若對方不願意給付扶養費,而過去是經法院裁判或經調解筆錄確認扶養費給付金額者,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方給付。

    萬一扶養費付不出來怎麼辦?夫妻離婚時,經常為了擺脫一段關係而匆匆簽下協議,對於相關條件並無詳盡考慮,其他以後再說。

    例如簽下每月2萬元子女扶養費的協議書,但每月僅領基本薪資無法負擔,遭到前任向法院訴請給付,此時該如何處理呢?如果離婚後發現難以負擔扶養費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

    依照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及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不論是法院裁定的扶養方案,或是當事人自行約定之扶養協議,如果後續確實有情事變更情形之發生,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方法。

    意即減輕扶養費之金額,例如每月收入3萬元,欲要負擔2萬元的扶養費,即可據此向法院聲請之。

    但情勢變更難以舉證,目前實務上法院認為,當事人於簽定協議的當下就已經可以預先想到未來的支付能力,同意變更的可能性非常低,必須提出重大情事變更、收入證明、支出明細等資料加以說服法官。

    給付扶養費的立法目的是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若非真的無力負擔,法官會認為當事人於約定協議時,自應斟酌往後的支付能力,不能嗣後反過來向法院要求變更,而且扶養費數額減少,對孩子來說為不利行為,法院未必會准許。

    值得留意的是,扶養費約定於協議書內,若雙方對於扶養費再行私下協議且同意變更,法律不會阻止,縱使前階段經過法院判決、或經過公證的協議,雙方仍可經同意後更改。

    扶養費有問題?快來免費法律諮詢

    許多夫妻處理離婚時,時常會伴隨著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問題。

    扶養費金額該如何擬訂,孩子成長後的額外花費又該如何預估,若未來無按時給付又該如何處理,以上皆是酌定扶養費金額時所會遇到的困難和風險。

    而在協商時,雙方經常無法進行有效溝通,孩子也可能在爭執過程中成為彼此籌碼,為保障孩子在父母離異後,避免受到更大之傷害,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

    專業家事律師除在法律層面作全面的處理和法律諮詢,亦得作為兩方協商時的潤滑劑,建立理性溝通的橋樑,避免造成孩子心中的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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