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定義馬上了解

    妨害性自主是什麼?妨害性自主定義解釋

    「妨礙性自主」在刑法上,正確說法為「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源於舊法強姦罪,我國在1999年修法以前,舊刑法221條1項規定「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歸類於「妨害風化」罪章,保護客體僅有「婦女」。

    而因性別平權興起加上人們對於性的意識與性行為漸漸開放與多元,於民國88年,立法者重新審視保護法益,獨立設置了「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對象從原本的社會法益轉變為保障個人性自主權的「個人法益」,也將行為客體擴張為男女。目的為保障個人的性自主權利,並對未成年人未能對性自主作出決定之保護。

    所謂妨害性自主罪,就是指「違背被害人的意思,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或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其情形分別如下:

    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不能抗拒,達到性交或猥褻的目的。(刑法第221、224條)
    2. 對於男女利用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似情形,使其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刑法第225條)
    3.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者。(刑法第228條)
    4.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刑法第229條)

    妨礙性自主是告訴乃論嗎?

    妨害性自主罪是刑法中一個罪章,多半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意即當告訴人提起告訴,或檢警單位接獲通報、知情案件的發生,得依職權進行調查。即使後續雙方和解告訴人願不追究也無法撤告,檢察官仍得續行偵辦決定是否起訴。

    但有幾種情形下屬告訴乃論,刑法第229-1條特別規定妨害性自主屬於告訴乃論的特別情狀,一為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之罪刑發生於配偶之間,二為未滿18歲之人和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或猥褻,告訴人無提起告訴,則檢警單位不會主動偵辦,若雙方於訴訟中和解得撤告。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構成要件為何?

    妨害性自主中的「強制」意指違反他人意願進行性交和猥褻行為,並不限於以強暴、脅迫、恐嚇、使用催眠術或藥物控制等方式,僅需有抗拒、非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均屬強制之定義。

    「性交」和「猥褻」的區別在於,性交是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因此,「口交、肛交、器物進入他人性器」都是性交的一種。

    而猥褻是指性交以外,主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動他人引起性慾之一切行為,且不以肢體上接觸為必要,舉凡以手撫摸、以性器摩蹭,更至隔著貼身衣物自慰或使用情趣用品等,藉由視覺或體感滿足自身性欲的行為,均屬猥褻行為。

    另外,許多人會將猥褻和性騷擾混淆,性騷擾係指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是短時間或偷襲式讓被害人來不及反應的情況,與猥褻是對方表達抗拒仍為之的情形不同。

    妨礙性自主罪緩刑機率大嗎?

    依刑法第74條規定,妨害性自主罪緩刑適用的對象是所犯之罪判決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且無前科,或雖然有前科,但已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故意犯罪的人。

    而妨害性自主罪責法定刑期許多是3年起跳,因此若涉及妨害性自主罪想要爭取緩刑須有減輕其刑的事由,將刑期壓低至2年以下才有機會,因此若遇到這類案件時,建議儘早與律師諮詢,請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並協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依刑法第57條及第59條減輕其刑,將刑期減輕至2年以下,提高爭取緩刑之機會。

    然而要注意的是,和解有時會被認定變相的承認犯罪,實務上有許多妨害性自主判刑的關鍵證據就是對被害人的道歉,所以在決定是否和解之前,建議先請教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做無罪答辯的空間,以免因和解不慎反而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台灣妨害性自主起訴率高嗎?

    偵查階段檢察官僅需足認有犯罪嫌疑即可起訴,妨害性自主案件通常都是在隱密且封閉的場合發生,因此在實務上,證據相對來說都會比較少,有時只有被害人的說詞,也就是「被害人單一指述」;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告的陳述就相當重要。

    許多被告於事後致歉、含糊說詞或說詞反覆都可能會是檢察官起訴的原因,因此遇到這類案件要謹慎處理,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導致案件陷於不利情況。

    妨害性自主和解不起訴可能嗎?聽律師怎麼說

    刑事犯罪對他人造成侵害,受害人得另提起訴訟請求民事賠償,被告若和被害人達成和解,除得免於另行民事訴訟,亦可向法官表現誠意和悔意,爭取較輕之刑度甚至緩刑,因此部分被告會採取和解認罪之方向答辯。

    反之,若被告不承認有為犯罪行為,自無對被害人造成侵害,卻願意賠償被害人協商和解,與一般常理有違,故多數見解將和解與認罪畫上等號,因此在尚未請律師協助評估下,不建議輕易和對方和解,應謹慎請專科律師評估案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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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性自主罪會被關多久?妨礙性自主刑期一次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刑責多數都落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遭判刑的話是不得易科罰金的,只有爭取到妨礙性自主緩刑才不須入監服刑。

    但想爭取緩刑並不是那麼容易,建議有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透過訴訟上的答辯,爭取酌減妨害性自主刑期,甚至爭取妨害性自主緩刑,只要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緩刑期滿都沒被撤銷的話,就可以免掉牢獄之災,不須入監執行。

    妨害性自主罪有追訴期嗎?

    除刑法第229-1條規定屬告訴乃論情形之追訴期為六個月外,妨害性自主各罪最重本刑皆為5年以上,部分為10年以上。

    追訴期規定於刑法第80條,依各罪之最重本刑區分追訴時效,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時效為30年;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時效為20年。

    舉例而言,強制性交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則追訴期為30年;強制猥褻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則追訴期為20年。

    延伸閱讀:妨害性自主不起訴有可能嗎?該怎麼做才能妨礙性自主緩刑?

    明明是合意性交,卻被告妨害性自主?

    實務上常常遇到雙方在你情我願下發生性行為,事後卻因為發生其他糾紛遭對方提告的情形,而妨害性自主案件中,人們往往比較傾向同情看似弱勢的一方,所以有時即便沒有罪證確鑿的證據,法官也較容易傾向採信被害人說詞。

    因此遇到類似狀況時,建議先蒐集證據(例如:事發當天行車紀錄、監視器畫面、事後聊天紀錄、對方在尚未進入訴訟就要求賠償等對話紀錄),整理證據後,尋求專業的妨害性自主律師幫助,擬定訴訟策略,向法院做無罪答辯,以將被判刑的風險降到最低。

    知識補充:兩小無猜條款是什麼?

    妨害性自主罪章特別規範與未成年發生性交和猥褻,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性自主權,顧及未成年人對「性」之認知尚不成熟,孩童甚至無同意為性行為之能力。

    然而現青少年因網路資訊進步越發早熟,若今17歲和15歲之未成年人情竇初開偷嚐禁果,卻要求17歲之人需負擔刑事責任,顯然不公平,因此兩小無猜條款規定18歲以下之人和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和猥褻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外,為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QA合輯

    Q1.未成年被告妨害性自主刑期會很重嗎?

    若與未滿16歲之人為合意發生性行為,則適用兩小無猜條款為告訴乃論,得和解撤告。若為強制,未成年犯刑事案件則適用少年程序,有機會爭取較輕的保護管束;但若係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則適用通常程序,未成年得減輕其刑。

    Q2.面對妨害性自主和解金太高,無法負荷該怎麼辦?

    精神賠償沒有一定的範圍和計算方式,建議由專科律師協助評估合理金額,並於訴訟中與對方談判,除避免自己權益喪失,亦能更有效率地有效溝通,達成和解爭取最有利的訴訟結果。

    Q3.涉及妨害性自主被關,還有機會再上訴嗎?

    若判決已確定想再爭執,只剩兩種救濟途徑「再審」或「非常上訴」,再審是指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新事證或足以影響事實認定的證據,而非常上訴則是判決確定後,發現判決違背法令時可提出。

    而不論何者均有一定難度,因此建議案件須盡早處理,勿待確定判決後才尋求律師協助,錯失處理時機,導致喪失自身權益!

    Q4.妨害性自主證據不足還能提告嗎?

    此類案件通常發生在較隱密、私人的地方,無發生過程的畫面或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大多以被害人的陳述比照對話紀錄、驗傷單、監視器畫面等有無矛盾作為認定,因此建議請律師協助評估資料及論述事發過程,增加起訴的機率。

    Q5.除刑法外,妨害性自主民事賠償項目有哪些?

    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損失、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受侵害,則父、母可依第195條第三項獨立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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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今網路發達,透過網路交友認識異性,並進一步發生性行為,遭提告才發現對象竟是未成年,亦或事後遭指控是違反意願,要求高額和解金的仙人跳。許多民眾在收到筆錄通知,一時緊張或想先了解狀況便獨自前往,但在警詢時遭誘導亦或陳述不利之言論而不自知,進而影響往後案件之處理方向和結果。

    正因社會風氣觀念,通常對被告方採較不利之認定,且妨害性自主之法定刑重,原則上是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更應先找專科律師法律諮詢擬定策略,否則弄巧成拙錯失最佳處理時機,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後果,後悔也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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