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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與性騷擾,這兩個到底有什麼區別?

您會有的強制猥褻與性騷擾問題,就讓好律師在此一一解惑吧!法律上所處罰的性騷擾和強制猥褻,有侵害程度上的不同,並且各自有其構成的要件。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謂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強制猥褻、性騷擾與強制觸摸,有什麼區別?加重強制猥褻構成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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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強制猥褻、性騷擾與強制觸摸,有什麼區別?加重強制猥褻構成要件為何?

性騷擾和強制猥褻常常讓多數民眾分辨不清,實務上針對強制猥褻的判定標準與性騷擾差別在於:強制猥褻罪加害人之犯罪手段是強制、持續性的,進而有效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行為,且行為不僅侷限於有肢體接觸的狀態,凡是客觀上足以滿足或引起他人性慾之行為,都是屬於猥褻定義的範疇。
常見的強制猥褻行為包含強拍裸照、強迫自慰供賞及未經同意抓捏胸部且時間並非短暫...等;那麼具體該如何區分性騷擾強制猥褻呢?您會有的強制猥褻與性騷擾問題,就讓律師在此一一解惑吧!

強制猥褻/性騷擾,我該怎麼分辨?

  • 性騷擾與強制猥褻兩者應如何區分?
  • 加重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與刑責為何?
  • 何謂準強制猥褻罪?是告訴乃論嗎?
  • 強制猥褻未遂也會被判刑嗎?
  • 想獲判強制猥褻無罪或不起訴,關鍵為何?
  • 遇上性騷擾或強制猥褻案件,我該怎麼做?

性騷擾與強制猥褻兩者應如何區分?

性騷擾、強制猥褻與強制觸摸是什麼意思?法律上所處罰的性騷擾、強制猥褻與強制觸摸,有侵害程度上的不同,並且各自有其構成的要件。

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謂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強制猥褻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的猥褻行為,強制猥褻判斷標準為:

  •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與「性」的意涵有關之行為(包括性器官、性行為、性文化)。
  • 該行為必須是有侵害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者。
  • 不以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在滿足個人的性欲為必要。

強制觸摸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判斷標準為:

  • 加害人觸摸被害人身體隱私處時,未施以強制力。
  • 時間極為短促,於被害人顯現其不從之意願前,行為業已終了。
  強制猥褻 強制觸摸
適用法規 刑法第224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行為手段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 未施以強制力
行為時間 長 短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
罰則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與刑責為何?

依刑法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規定,犯強制猥褻且有同法第222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第1項之加重事由: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以藥劑犯之。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攜帶兇器犯之。
  •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何謂準強制猥褻罪?是告訴乃論嗎?

刑法第227條正確來說為準強制性交猥褻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案件,為了保護青少年性自主權利,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男女較欠缺性自主同意能力,所以才特別立法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

準強制性交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準強制猥褻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留意的是,準強制猥褻不構成犯罪(告訴乃論)的情況,若是性行為時雙方都未滿18歲,在刑法上兩人皆屬限制責任能力,則有兩小無猜條款適用,為告訴乃論。

在合意的前提之下,僅因年齡而未達而落入刑法重罪,過於嚴苛,故刑法第227-1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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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Q&A

強制猥褻未遂也會被判刑嗎?

未遂犯之處罰須以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並無規定未遂犯罰之,故強制猥褻未遂不會遭刑罰相繩。

被告強制猥褻會有前科嗎?

強制猥褻依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刑度無法易科罰金,若無成功爭取緩刑,則會留有強制猥褻前科紀錄。

強吻算是強制猥褻嗎?

刑法上之「猥褻」定義,是指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性慾的行為。法院認為,未經同意以「強暴」方法親吻他人嘴唇,已達妨害對方性意思形成自由,應屬強制猥褻。

加重強制猥褻罪如何獲得緩刑?

依法加重強制猥褻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欲獲得緩刑須為法院判決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5年內沒有犯罪紀錄才有機會爭取。

故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做有利辯護,案件考量犯後態度、犯罪手法及行為動機...等,於法定刑上法官認定最低刑度之處罰仍嫌過重者,可酌減刑期;若最後酌減刑期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符合給予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條件,法官即可斟酌是否給予緩刑空間。

想獲判強制猥褻無罪或不起訴,關鍵為何?

發生猥褻行為當下多半在隱蔽場合,難有監視畫面客觀佐證有施用強制力或雙方是否合意,多數著重供述證據,若無法提出有利論點攻防及論述,要爭取檢察官心證難度自然較高;且偵查中可能面臨強制猥褻和解與否的抉擇,實務上不乏有訴訟答辯方向錯誤遭重判的案例。

故建議若不慎遇到強制猥褻案件、想爭取強制猥褻不起訴者,務必先與專科律師討論案件訴訟方向,並由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讓自身限於囹圄之中。

關於性騷擾和強制猥褻,案例說給你聽

➤ 性騷擾案例

陳先生退休之後整天閒在家無所事事,某次去找老友泡茶聊天路上,看到某大學校外站了群穿著清涼、想吸引大眾樂捐的女孩,一時色慾薰心,就在他出手捐錢的時候,女孩原先是想友善的握手,陳先生卻伸出另一隻手拍了對方的屁股,再趁著人潮擁擠轉身逃走,陳先生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嗎?

其實這就是非常典型的性騷擾,如果被摸屁股的女孩鼓起勇氣跟警方報案,案主陳先生因為害怕這件事會造成自己在家庭上與社區鄰里之間無法立足,所以主動道歉也表示希望賠錢求和解,他想詢問:

性騷擾提起訴訟後可以撤回嗎?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案件為告訴乃論,提告後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能撤回告訴。律師建議雙方如果可以和解,建議明確雙方意願後請對方再撤回告訴,否則撤回後是無法再次提起訴訟。

被害女子尋求心理諮商,陳先生應負擔費用嗎?

依民法規定,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必須負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本案心理諮商費用也得請求陳先生支付。

➤ 強制猥褻案例

讓我們換個情境,陳先生老年寂寞,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黃小姐3個月,因為彼此喜歡,黃小姐告訴陳先生,自己已經年滿18歲,相約在汽車旅館一起洗澡並共度春宵

哪知道突然一對中年夫婦衝了進去,正巧撞見陳先生正愛撫黃小姐的胸部,當晚就到警局對陳先生提告未成年人猥褻罪,當時雙方明明你情我願,想詢問這件事實際上的嚴重性?

延伸閱讀:猥䙝定義是什麼?

雙方合意行為也會受強制猥褻有罪判刑嗎?

性騷擾較偏向屬於趁被害人不備,快速摸一下、碰一下或講黃色笑話、言語調戲等較輕微的性犯罪;而強制猥褻行為則較屬於以較強力量並有持續時間,甚至壓制當事人身體自主權的程度。

在這個案例中,因為刑法規定認為未滿16歲的男女還不能成熟的做出性自主的決定,對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刑法上的猥褻罪多屬於非告訴乃論,無法撤告。

被告強制猥褻,除了收集證據還能做什麼?

律師建議,陳先生可以先請檢察官協助安排調解庭,並委任律師嘗試與對方父母和解來爭取減刑或緩刑,或評估可否有充足證據主張對方刻意欺瞞自己年齡已滿18歲,則陳先生因沒有犯罪的故意,才有機會做無罪答辯。

律師建議陳先生趕快找回當初交友軟體對話紀錄,整理齊全後,可以藉由法律諮詢的專業,評估當事人案件處理方向,委任律師於訴訟中答辯,才有機會從本罪安全脫身。

延伸閱讀:性騷擾證據怎麼蒐集?

遇上性騷擾或強制猥褻案件,我該怎麼做?

如果您是被害人,請保持冷靜,在事發後盡速就醫檢查,並盡量保存諸如監視器畫面等相關的證據。

我們理解,您提起告訴所需要的勇氣,遠甚於其他法律案件,建議尋求特別富耐心、處理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與律師討論後續談判求償的策略,一定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爭取在法律上應有的保護。

如果您是被冤枉的被告,無論情況有多糟,請不要放棄希望,法律都會依個案認定量刑,今天明明你情我願,並無性騷擾強制猥褻、或趁人不及而發生行為,原則上並不符合刑法處罰的條件,但就因為社會觀感,許多被告在一開始就處於弱勢,很難在法庭上為自己辯駁,強烈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出庭,在訴訟中極力向法官爭取妨害性自主及強制性交罪緩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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