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姦罪/強暴罪,想知道什麼?
强姦罪是什麼?
「強姦罪/強暴罪」是源於舊法的用語,我國在1999年修法以前,舊刑法221條1項規定「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歸類於「妨害風化」罪章,當時立法者認為性犯罪僅為違反道德之犯罪。
修正前強姦罪/強暴罪的保護客體僅有「婦女」,且構成要件須達到「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而人們對於性的意識與性行為漸漸開放與多元,性觀念的逐漸廣泛及開放角度的審視,於民國88年,立法者重新審視保護法益的問題,我國終於獨立設置了「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對象從原本的社會法益轉變為保障個人性自主權的「個人法益」。
從強暴到強制性交
新法也將強姦罪/強暴罪更改為「強制性交罪」,並將「至使不能抗拒」的要件刪除,增加「恐嚇」及「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概括規定,姦淫概念修改為「性交」,也將刑為客體擴張為男女,因此常聽見的強姦罪即為現行法上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強制性交罪。
當遇上強暴罪,我該怎麼辦?
社會上有許多人在遭強暴或強姦後,都會基於害怕或覺得骯髒,而想要將自己的身體清洗乾淨,但清洗過後會將大部分的證據一併清洗掉,日後如果想要提告能提出的證據就會大幅減少。
因此若遇上強姦罪/強暴罪,如果真的害怕不知道如何是好,可以先向自己最親近的人說明狀況,這些對話紀錄也能證明第一時間的狀況,可以陪同一起去報案及驗傷,只有保留了完整證據後才能提高對方受到應有懲罰的機會。
明明沒做,卻被判強姦罪?
強姦罪/強暴罪實際案例:
阿曜在網路認識了小彤,兩人相約見面看電影,看完電影後小彤提議一起去 汽車旅館休息一晚,而整個晚上阿曜並沒有與小彤發生性關係,兩人只是單純喝酒聊天,但隔天阿曜醒來後,小彤已經離去,阿曜也沒有多想就離開了,而在當天晚上,阿曜竟然收到小彤的訊息,她表示如果阿曜沒有給她10萬元的賠償她就要提告阿曜強姦罪/強暴罪,阿曜此時才發現自己遇到了仙人跳…
遇上強姦罪/強暴罪仙人跳,該怎麼辦?
實務上,有許多人遇到類似情形時,因為害怕有刑事責任問題,因而就認賠了事,但多數人都不知道賠錢這個行為反而可能成了認罪的證據,因此在遇到仙人跳時,先冷靜下來,不要急於賠償金錢給對方。
建議先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事後對方索討賠償金的對話、當天行車錄器、監視器畫面等),蒐集後盡快尋求專業妨害性自主專業律師協助。
妨害性自主案件中,人們往往比較傾向同情看似弱勢的一方,所以有時即便沒有罪證確鑿的證據,法官也較容易採信被害人說詞,因此需要專業妨害性自主律師協助整理證據及擬定訴訟策略,爭取無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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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未遂犯,也算強姦罪嗎?
按刑法所規定強制性交未遂與強制猥褻之區別,應視行為人有無性交之犯意為斷。
若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但未發生結果,始有強制性交未遂之問題,倘自始即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而為猥褻之行為,只能論以強制猥褻罪,不能論以強制性交未遂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792號刑事判決參照)。
因此,是否會論以強制性交罪(強姦罪)之未遂犯或強制猥褻罪,可以請專業妨害性自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有爭取空間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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