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嫖客罰多少嗎?

    成人性交易罪相關法條馬上看!

    性交易定義是什麼?性交易是指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包含三種要件: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雙方合意。

    而對於與成年人性交易行為,我國法律上沒有太多處罰,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對性交易處罰,處3萬元以下罰緩。

    性交易的媒介/中間人也會被處罰嗎?

    雖然我國對於嫖客語性工作者僅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緩,但我國刑法第231條規定禁止以性來營利,針對拉攏、媒介或提供場所的業者進行處罰。

    若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對媒合性交易之人也設立了處罰,可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但為避免一事二罰,若有刑法處罰媒合性交易之人,將不再用社維法罰。沒受刑法處罰,才會以社維法處罰。

    罰娼不罰嫖已成過去!最新嫖客罰款別錯過

    現在有嫖客罰款嗎?社會秩序維護法嫖客法條有哪些?在2009年大法官作出666號解釋前,對於性交易處罰依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罰對象僅為「提供性交易服務」之人,而不包含「給付價金買性服務」之客人,也就是罰娼不罰嫖。

    而在2009年11月6日大法官從平等權出發,指出現況性交易圖利的那一方多為女性,這樣的規定等於是針對參與性交易的女性管制處罰,尤其讓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的女性,往往因此受罰,導致她們已經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

    因此,社維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定期在解釋公布2年屆滿時,失效。

    現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從事性交易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緩。不再區分提供性交易或給付價金買服務之客人。

    還有其他疑問嗎?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專線1:0968-594689
    專線2:0906-876858
    或是加入line:@897zresw
    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涉及未成年性交易罪,嫖客罰則多少?

    性交易所涉及的罰則,嫖客罰多少視性交易對象的年齡而有區別:

    1. 與18歲以上之人從事性交易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1. 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1條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2.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社會秩序維護法僅有罰鍰之處罰,經大法官解釋後現行法已經是娼嫖皆罰,若與成年人從性交易僅有行政罰鍰並無刑事罰責,若於各縣市政府所規劃的性交易專區中為性交易,即不在處罰範圍,但至今未有縣市政府設立專區,所以基本上台灣嫖客刑責還沒有不罰的情形。

    2. 與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1 條規定:

    1. 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2.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依刑法第 227 條規定:

    1.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綜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規定,若滿18歲之人與16歲以下之人發生性交易,以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論罪(即上述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性交罪)。若是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則是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嫖客刑責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閱讀:性剝削意思是什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年齡有何規範?

    如果不知道對方未成年,嫖客刑責怎麼算?

    實務上要主張不知對方實際年齡而規避或免除刑事嫖客罰則較困難,但若能提出證據例如對話紀錄或照片佐證,證明自己沒有發現對方真實年紀或被騙的可能性,在主觀犯意上可以爭取檢察官及法官心證。但因舉證問題,要以主觀無犯意說服司法官相較困難,建議可請刑事專科律師協助向檢察官或法官進行答辯。

    嫖客刑責中,會被列入前科嗎?

    若與18歲以上之人從事性交易,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處罰罰鍰,罰鍰是指違反行政法之處罰,而前科是指有刑事犯罪紀錄而言,所以並不會有前科產生;但若是與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就會回歸刑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如被因此判刑就會留下有前科紀錄喔!

    更多性交易罪QA

    Q1.有合法性交易的存在嗎?

    社維法於100年底修正公布,增訂第91-1條,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可以從事性交易的區域及其管理,在這個性交易專區所發生的性交易,並不處罰,也就合法性交易。但在修法後至今,未有任何縣市政府設置性交易專區,因此在台灣現今性交易仍屬違法。

    Q2.涉及兒少性交易,可以和解嗎?

    若滿18歲之人與未成年性交易,將涉及刑法或兒少性剝削,兩者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與被害人和解也無法撤告,但若能達成和解,將有利於爭取減刑或緩刑之機會。

    Q3.台灣性交易有追訴期嗎?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意即若因性交易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者,追繳罰緩時效為3年。

    Q4.警察抓嫖客要搜索票嗎?

    原則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

    但同法第131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1.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2.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3.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涉及性交易罪不要慌,趕快諮詢專業律師

    雖我國性交易雙方不涉及刑事處罰,但若為媒介性交易之人仍有刑事責任,且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警機關一但發現有犯罪行為,便可偵辦調查。

    若涉及這類刑事案件,不清楚性交易罰則的話建議可先向專業律師法律諮詢,並請律師協助評估分析案件訴訟空間及擬定相關訴訟策略,爭取最佳訴訟結果,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還有其他疑問嗎?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專線1:0968-594689
    專線2:0906-876858
    或是加入line:@897zresw
    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