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侵害,你必須要知道...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妨害性自主罪章有什麼不同?

    立法者對於性犯罪制定甚多法規以應對各種狀況,最常見即屬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與性侵害防治法(也有人稱「性侵害防制法」、「性侵害防治條例」,以下均以正確名稱說明),兩者立法目的與規範內容不同:

    妨害性自主罪章

    包含強制性交/猥褻、乘機性交/猥褻、權勢性交/猥褻、準強制性交/猥褻等罪,著重於處罰犯罪行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則致力於性侵害犯罪之預防與被害人權益保障,偏向犯罪預防與保障。

    備註: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乃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同為規範性犯罪罰則之法,適用於被害人為青少年之案件類型,其立法內容綜合犯罪預防與犯後處置,如要求未成年人拍攝裸照並加以販賣或閱覽、或媒合進行性交易等恐均觸法。

    法律上性侵害定義是什麼?

    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性侵害犯罪是指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

    1. 強制性交罪:以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行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
    2. 強制猥褻罪:以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4條)
    3. 準強制性交猥褻罪:對於14歲未滿或14至16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7條)
    4. 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性侵害法律基本可參考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其中強制性交及猥褻都屬於性侵害的範疇。

    而強制猥褻及性騷擾的區別在於犯罪行為的程度,猥褻需進行「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與性的意涵有關之行為」。

    若行為尚未到猥褻程度但仍與性有關,比如「趁受害人反應不及時觸碰身體、講帶有顏色的汙言穢語」,常常就屬於性騷擾的範疇。

    性侵害意思與性騷擾的差別為何?

    「性侵害」與「性騷擾」雖均對性犯罪有所規範,但依犯行態樣與程度輕重而有不同區別,以下敘述兩者差異:

    性侵的意思

    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章與其特別法之統稱,例如: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權勢性交等或三者類型之猥褻行為皆屬性侵害。

    性騷擾意思

    性騷擾為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最常見者如襲胸、親吻、開黃腔等使人厭惡或自覺遭冒犯之情狀。

    兩法顯有差異之處為,性侵害涉及之犯罪樣態如性交、猥褻等違反他人意願且對身體自主權具嚴重侵害,法定刑甚重;而性騷擾雖造成他人心理或生理上不快,惟侵害程度較小,處罰程度相對輕微。

    如何定義性侵害?性侵害意思只限性交嗎?

    聽完了法律上的性侵害定義,當發生在真實生活中又該如何判別?

    性侵害定義中,其實任何行為只要違反了個人意願,並且涉及到性的行為,都可以被視為性侵害。

    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強迫性交、口交、性器官接觸等,輕微的包括口語肢體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

    想了解更多?歡迎點擊:性行為定義

    常見性侵害類型有哪些?

    民眾時常耳聞之性侵害犯罪類型應屬「強制性交/猥褻」或「乘機性交/猥褻」,視犯罪情狀不同而有區別。

    另尚有職場/校園/家內性侵、利用權勢違反他人意願發生關係(權勢性侵),亦或是與未成年之人發生性行為,實務上皆相當常見;不論是何種樣態之性侵害,均是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權之表現。

    性侵害如何判刑?性侵害刑責重嗎?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下述行為,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2.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3.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4. 以藥劑犯之者。
    5.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6.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7.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8.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準強制性侵害罪是什麼?

    準強制性侵害罪之法律用語為「準強制性交罪」,規範於刑法第227條,被害人屬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未成年者,立法機關考量其身心發展尚未發展成熟至可掌控性自主權,因此立法加以保障。

    縱使與未成年者為合意性交,仍會觸犯刑罰,若發生性行為時雙方均屬未成年人,適用「兩小無猜條款」;因立法者認為雙方在成長過程中難免對「性」充滿好奇,於此之狀態下偷嘗禁果,若逕以準強制性交罪處罰實屬嚴苛。

    因此雙方皆未滿18歲之情況下,為告訴乃論,有機會減輕或免除刑罰,但不表示即不成立犯罪。

    想了解更多?歡迎點擊:兩小無猜條款年齡

    不幸遇上性侵害,我該怎麼辦?

    1. 保留證據

    若不幸遭遇性侵害案件,切勿在第一時間沐浴或丟棄相關證據(如案發當時衣物)或是刪除相關有利之對話紀錄等,並趕快到醫院進行驗傷,體液或掙扎中的皮屑及毛髮都是成為有利的證據。

    2.前往報警

    可以先至鄰近警局報案,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會進行個案判斷後給予緊急處遇計畫,陪同受侵害者至醫院驗傷並協助聲請保護令,亦會給予心理諮商及經濟補助。

    3.進入訴訟程序

    於訴訟程序中會由專業人士如:諮商師、社工協助陪同報案、偵訊及出庭,受侵害者將在受保護下面對司法程序,且該類案件原則上不會讓受害者及加害人再次見面,故訴訟上不須擔憂人身安全。

    4.請律師協助案件

    審理案件不免會有反覆回憶陳述案發當下情況的機會,針對訴訟案件主張部分建議委由專業律師協助,整理相關訴訟證據並擬定好訴訟策略,減少在訴訟中重複陳述而造成數度創傷的機會。

    並請尋求專業人士,包含心理師、律師或親友的協助,將犯罪之人繩之以法並穩定自己身心健康。

    這些性侵害相關法條,你必須看過

    ●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1. 2人以上共同犯之。
    2.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
    3.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4. 以藥劑犯之。
    5.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6.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7.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8. 攜帶兇器犯之。
    9.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罪)

    1.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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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提告性侵,律師可以怎麼幫助我?

    若為性侵案中之被害人,須於事發後立刻報警並就醫驗傷保留證據

    惟在日後訴訟程序中,被害人回想事發經過時定身心俱疲,亦無法敘述完整;建議可請專業刑事律師從旁協助,不僅能安定被害人情緒,盡量避免其受二次傷害,更得以協助分析個案狀況,向加害人爭取合理賠償金。

    專打性侵律師建議不要私下和解

    性行為犯罪類型繁多,一旦涉及性侵案件,刑責多為無法易科罰金之重刑,現在妨害性自主案件多半出自於網路交友,若處理方向錯誤遭對方反蒐證,對案件爭取十分不利

    建議盡早委任專科律師協助處理,在評估個案狀況時,視目前所備證據擬定完整答辯策略,於偵查階段即積極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避免日後經檢察官起訴案件,恐將面臨入監服刑之風險。

    性侵害有哪些迷思?關於性侵害我們整理了一些問題

    Q1.非性器的侵入算是性侵害嗎?

    依刑法第10條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Q2.性器未進入他人性器就不算性侵害嗎?

    性侵害並非侷限性器進入他人性器,依刑法第10條規定,以性器侵入他人性器、肛門(肛交)或口腔(口交)及以性器以外之身體器官(指交)或器物侵入性器及肛門,都屬於性侵,並不侷限雙方性器接合才屬性侵。

    Q3.除了侵入行為,有那些事實行為等同於性侵害?

    如上所述,並非只有性器官的侵入才算是性侵害,舉凡口交、肛交、指交或以其他器物進入性器或肛門,例如情趣用品等,都可以構成性侵害的成立要件。

    數年前一位女童遭一名男性以竹子侵入女童性器一案,遭全國譁然,該案即屬以其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之行為,雖然雙方沒有性器結合的發生性行為,亦成立強制性交罪。

    Q4.只有女性才會成為性侵害案件中的受害者嗎?

    不論性別為何,都可能成為性侵害的受害者,凡是對於他人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均被視為性侵害。

    Q5.性侵害加害人都是陌生人嗎?

    依通報統計,性侵案件加害人與被害人認識比例高達80%,因對於熟人較沒有戒心,加害人更容易得逞。

    Q6.只要是男女朋友或夫妻就不會有妨害性自主成立空間嗎?

    不論是男女朋友或夫妻關係,只要在違反對方意願情況下而為性交者,都可能成立性侵害,並不會因雙方關係不同而有不同定義,然就算已經是情侶或是夫妻還是要尊重另一半的意願哦!否則還是會有觸法的可能。

    Q7.只要是違反意願,親密關係也可以是性侵嗎?

    實務上常常看到男女朋友爭吵後遭告妨害性自主的案件,即便是親密關係,也須尊重雙方身體自主權,需對方同意,否則舉凡以口腔、手指或情趣用品侵入都會構成妨害性自主。

    關於性侵害,律師有話要說...

    許多性侵害的案件在法庭上需主張甚至進行攻防爭執雙方是否合意性交,對受害者來說不斷回憶當下的過程對自己來說都是二次三次傷害,但在訴訟中又免不了釐清案件事實的環節,建議若遇到相關案件可以由法律諮詢協助,陪同自己在訴訟中減少自我陳述的機會。

    妨害性自主訴訟外,建議可尋求諮商師協助,陪自己走過低落負面的情緒,把自己身心照顧好是現階段最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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