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刑期相關問題
販毒刑期會被判多久?法源依據為何?
販毒刑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1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2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3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4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販毒罪在轉讓與販售的差別為何?
販毒罪最明顯在於販毒刑期上的差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8 條:
轉讓第1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2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3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4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販毒罪的販賣行為,指主觀上想獲得好處,且客觀上確實有販賣行為,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也就是說,就算高買低賣,只要有金錢的往來就屬於販賣行為。必須始終沒有營利的意思,才可僅以轉讓罪論處。
基於防杜毒品氾濫,實務上對販毒罪的成立認定比較寬鬆,如果想主張所犯為轉讓毒品罪,就要證明沒有透過「量差」或「價差」從中獲利,然而毒品交易本就違法、無固定價格,因此舉證非常困難,幾乎都會依販毒罪起訴。
代購算是販毒嗎?想靠著轉讓毒品賺錢,這就是販毒!
目前法院實務大方向是,只要您想靠著轉讓毒品「賺點錢」,就構成販毒罪行為,至於賣出去多少錢、有沒有賺到價差,都不是重點。換句話說,只要有收了錢,即便是代購、合資分攤或轉讓,都很難說服檢院雙方沒有營利的想法。目前僅有少數判決在辯護律師的協助下,法院願意傾聽犯罪故意的不同,如果能說服法官行為時缺乏營利的意圖,還是可能擺脫販毒刑期的重罪,爭取較輕刑度的「轉讓」毒品罪判決結果。
抒發壓力方式很多,唯有販毒千萬不能碰!
一個人是為什麼會吸毒?原因百百種,來自各行各業的人,可能因為情緒低落、信任朋友等接觸毒品,再平凡的人也可能變成「毒蟲」。毒品成癮絕不是單靠刑罰、意志力就可以杜絕。毒品多半是精神性質的藥物,一旦進入血液後,就會直接攻擊大腦前額葉(掌管意志力),伴隨著支配性的感官衝擊。
改變毒品施用者的往往不是被逮捕的次數,而是要一連串戒癮治療重建人生的歷程,無論是基於吸食或運輸、販賣意圖而持有毒品,都會在刑法上受到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或處罰,非但截堵自己的人生,也摧毀無數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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