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藍先生(化名)
- 案件類型:刑事,詐欺罪、洗錢罪
- 本案結果:檢察官上訴無理由,駁回,維持無罪判決
- 所在地:台中
-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台中法律諮詢──事件經過
藍先生是一名上班族,平時與家人同住,工作之餘的休閒便是在臉書關注直播主小舞,從對方剛開始直播時便是死忠粉絲。
一日,藍先生收到一封英文私訊,對方自稱是小舞,希望請藍先生幫忙代收包裹及買賣以太幣,並提供帳戶及個人資料使用。
面對這封訊息,藍先生覺得有異,須確認為本人才願意協助,並詢問對方為何使用英文對話,對方聲稱因為與國外客戶有公務往來僅能使用英文對話,在經過多次訊息確認及短暫的視訊通話後,雖然對方僅露出側臉,但藍先生以自身了解相信其為本人後便爽快將帳戶交出,並依指示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誤信直播主私訊,帳戶遭警示、涉嫌詐欺及洗錢罪
因為藍先生關注手機的時間漸長而引起家人注意,偶然看到全英文對話後姊姊察覺有異,提醒可能有詐,藍先生立即以訊息再次進行確認是否為本人,得到肯定回答的藍先生不疑有他,仍依對方指示進行購買以太幣等行為。
好景不常,藍先生收到警方通知其涉嫌詐欺及洗錢罪時,才驚覺當初交付的帳戶遭到警示,已成詐騙工具。
歷經長時間訴訟後,藍先生終於迎來一線曙光獲得無罪判決,不料,檢察官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二審,身心俱疲的藍先生連忙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協助。
台中詐欺律師主張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事實依證據認定,對被告不利之積極證據不足夠時,應做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藍先生已向對方進行多次訊息確認,亦透過視訊查看過外貌及穿著,雖視訊時並未看清對方正臉,但藍先生以自身了解認其為本人,主觀上確信認知對方即為小舞。誤信對方為本人時,藍先生本人並無意識到交出帳戶後所產生的結果,其主觀上並無可預見對方有詐欺、洗錢之犯意。
藍先生將帳戶交付後便一直是由對方作為使用,購買以太幣等行為是依指示進行,所接獲的指示內容相當正常,無法從中得知對方有詐欺、洗錢之犯意存在,其主觀上始終相信是協助對方處理公務,難認藍先生有詐欺、洗錢之意圖存在,認應維持一審判決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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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詐欺法律諮詢結果:維持無罪判決
藍先生經過與趙若竹律師的法律諮詢後,認為趙律師對於案件爭點的分析精闢,對於詐欺案件的處理經驗也相當豐富,決定委任趙律師協助處理本案,由台中詐欺律師為自己積極辯護,成功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藍先生心中大定之餘,日後對於帳戶相關事項也更加小心謹慎,不再輕易交出!
台中專打詐欺的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法條
詐欺罪法律規定
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構成要件
- 本於不法意圖而對被害人有使用詐術的詐欺行為。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作出財產處理。
- 被害人所損失的財物與加害人取得的財物須有關聯。
洗錢罪法律規定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
-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罪構成要件
- 有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來源之故意犯意。
- 因重大犯罪而取得的財物或財產利益。
- 主觀上有變更犯罪所得來源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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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資訊發達,詐騙手法越發多樣,常隱藏在不被注意的細節中,使人無意間落入陷阱,進而成立幫助詐欺、洗錢的罪名,甚至是以加重詐欺罪或組織犯罪條例論處,除了刑事責任外還需負擔鉅額的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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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委任詐欺專科律師協助處理,擬定訴訟策略並整理有利證據,以爭取最好結果,將傷害降至最低;若是因思慮不周而犯罪,透過台中詐欺律師與被害人溝通、協商後,與對方達成和解也能作為後續程序爭取緩刑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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