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條件嗎?
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是如何判定的?
車禍過失傷害罪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對於偵查終結之案件,認為欠缺法律上提起公訴的要件,或其起訴不相當,而不予起訴。
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的案件主要分成兩種原因:
一、絕對不起訴
例如:撤回告訴或是已經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被告死亡等欠缺訴訟條件的情況,亦或是檢察官就其偵查所得之證據,並不足以使法院為科刑判決,也就是犯罪嫌疑嚴重不足時,檢察官也應為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處分。
二、相對不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規定的案件,檢察官得參考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例如:犯罪動機、手段、行為人的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而為不起訴之處分。
所以檢察官有一定的裁量空間,視個案狀況決定是否起訴,如果犯罪情節非常輕微,有可能就會依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處分處理,也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
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條件有哪些?
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條件中,除了雙方和解撤告之外,要避免案件被起訴移送到法院審理,就要在偵查階段盡力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主要還有以下兩種狀況:
1. 雙方無法達成和解:
要爭取到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或緩起訴機會相對比較低些,不過有時被害人堅決不肯原諒或是獅子大開口,自然沒有辦法透過和解來補償或是表現誠意。
不過若是初犯、案件損害狀況較輕微且犯後態度良好,得向檢察官表示我方願意和解的誠意,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只要在暫緩起訴的期間(1至3年)不要故意再犯,而且也確實遵守緩起訴處分條件,等觀察期間一過,就會確定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
2. 針對造成傷害的因果關係答辯:
如初步研判分析表或車禍鑑定結果證明我方於車禍中肇事責任無過失,對方所受的傷害自然與我方行為無因果關係,進而爭取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處分。
因為車禍被告過失傷害,我該怎麼處理?
車禍調解案件常會牽涉到刑事過失傷害罪以及民事損害賠償問題,需要透過訴訟程序處理往往都是賠償金額於調解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因為每個案件情況不相同,有些或許於肇事責任上仍有爭執空間,能依車禍鑑定報告結果提出對自己有利主張,有些則是對方提出的和解條件不合理,需要透過訴訟程序做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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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車禍過失傷害建議委由專科車禍律師協助自己在訴訟中進行調解,借由第三方協助,更能促進雙方理性溝通,且把關所提出之賠償事項及金額是否合理、是否有相關單據證明,逐一釐清,以求在解決刑事訴訟的同時也處理好後續可能衍生的民事賠償問題,釐清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條件,使紛爭可早日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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