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蒐集性騷擾證據?
Q:沒有性騷擾證據,是不是就無法提告?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交與猥褻外,其他有關性的行為),以乘被害人來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做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短暫觸摸行為,如: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者,屬「強制觸摸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且為告訴乃論之罪。
性騷擾行為通常都是「偷襲式、短暫性」,被害人當下難以有蒐證的時間,但即使無實質物證,也可透過人證的證詞作為補強證據,如在場目擊證人,甚至是案發後曾經打電話向親友求救或哭訴之對象,都可以作為證人,以描述被害人當時之情緒反應,因此,即便沒有直接證據,也可以於日後調查、審理時,以自己口述及傳喚證人等方式,證明確實有性騷擾行為。
除了性騷擾證據,妳還需要知道性騷擾定義:2022必讀 性騷擾定義是什麼?一定要肢體觸碰才算性騷擾嗎?
Q:就算有性騷擾證據,就一定能提告成功嗎?
性騷擾行為不像性侵害定義那麼直接,只要一切不受歡迎、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不論是言語、肢體、視覺,帶有性意味、性暗示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文字甚至是肢體觸碰,只要讓他人感到不舒服、覺得被冒犯或侮辱,甚至影響到他人正常生活之進行,或損害人格尊嚴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舉例來說如果是與他人開黃色笑話,只要讓對方感到不舒服,就可能會構成性騷擾。而性騷擾證據包含物證與人證,由於物證具有客觀性,在判決上會比較有利也較能加強法官對性騷擾存在的確信。
- 物證:如監視錄影器畫面、DNA、指紋、事後錄音等。
- 人證:被害者自己的證詞,或其他證人證詞等。
需特別注意,依2024年3月8日起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一般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期限為「自知悉事件發生起2年內」,且自事件發生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申訴;若屬利用權勢所為之性騷擾,申訴期限放寬為「自知悉事件發生起3年內」,自事件發生起逾7年,不得提出申訴;另若被害人於事件發生時尚未成年,得於成年後3年內申訴。
證據的蒐集與保存固然重要,但若錯過法定申訴或提告期限,即可能影響權益的行使。因此,建議被害人於事件發生後儘速蒐集證據,並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免因逾期而喪失申訴或追究責任的機會。
Q:性騷擾證據該怎麼蒐集?
性騷擾事件因常突然發生,且發生之場所未必有他人在場而不容易證明,但仍可用下列方式收集性騷擾證據:
(一)性騷擾證據:物證
監視錄影器的畫面:除了被害人自己遭到性騷擾的證詞以外,若有監視器畫面佐證被害人陳述內容真實性,能加強法官對性騷擾存在的確信。在案發後,建議盡快報案請警方協助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以免因時間久而監視畫面未保留。
錄音:如讓對方感到不舒服的黃色笑話,或一些具性暗示之言詞,可以當場或事後對質用錄音留下證據。
DNA、指紋:被害者可以在報案時一併請求警方調取、採證。
(二)性騷擾證據:人證
目擊證人:目擊證人固為有力之證據方法,如有同事、朋友甚至是路人在場目睹或聽聞,可當面與騷擾行為人對質或請證人作證。
若無證人目睹當下之情形,案發時曾打電話向親友求救或哭訴之對象,都可做為證人,以描述被害人當時之情緒反應,以作為認定犯罪之補強證據。
蒐集到證據後,被害人可同時採取「刑事告訴」與「行政申訴」兩條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刑事部分,若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之構成要件,因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得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告訴;行政部分,則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經調查成立者,行為人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若屬權勢性騷擾事件,罰鍰最高可達60萬元。兩軌可同時進行,刑事與行政程序原則上得同時進行,但因兩者的認定標準與目的不同,蒐證重點也會略有差異。
善用對話紀錄與數位證據
除了監視器畫面、錄音等直接證據外,LINE對話、簡訊、社群媒體私訊、電子郵件等帶有性意味或性暗示的文字訊息,以及對方傳送的不雅影像,皆可能成為重要的數位證據。
建議被害人完整截圖保存,並盡量保留原始檔案、傳送時間、對話脈絡及相關時間戳記,以提高證據的真實性與證明力,作為後續刑事告訴或行政申訴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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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了解更多性騷擾證據問題,請聯繫法律諮詢通
性騷擾定義涵蓋範圍較廣,判別標準以當事人主觀感受為主,若覺得被冒犯或感到不舒服即有機會成立性騷擾,故若遭遇性騷擾行為,無論是否有肢體接觸行為,可以適時地蒐集性騷擾證據並請法律諮詢協助評估證據是否足夠,擬定策略提起告訴,讓加害者遭受懲罰,避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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