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如何成立?點擊馬上了解
詐欺罪如何成立?詐欺構成要件有哪些?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成立詐欺罪,詐欺罪有4大構成要件,4項詐欺構成要件需具備且貫穿因果關係,才可成立:
1.施用詐術
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訊息導致他人誤信,方法可以是虛構、扭曲,且不以積極的語言、文字、肢體及舉動為限,因消極的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在當事人應負有告知義務卻未告知的情形下也包括在內。
2.陷於錯誤
被害人誤信行為人所提供的不實資訊,導致被害人對於是否交付財產的判斷基礎產生錯誤。
3.處分財產
被害人將財產作變動的任何行為,可能是現實的財物,也可能是利益。
4.財產損害
詐欺罪是侵害整體財產的犯罪,因此被害人整體財產在處分行為完成後確實有所減損才會構成(既遂)。但需特別注意的是,詐欺罪也有處罰未得手的未遂犯。
詐欺定義不只一個,詐欺4樣態先搞懂
國內詐欺案逐年劇增,詐騙定義、詐欺犯罪類型也是數不勝數,常見詐騙型態如下:
1.投資詐欺
謊稱參與投資或借貸即可獲取暴利,初期讓被害人嚐甜頭,已放下戒心,待被害人加碼投資後,便以各種理由不出金甚至要求加大投資額。
2.ATM解除分期付款詐騙
詐騙集團冒充客服及銀行人員謊稱該筆交易被誤設為連續扣款,要求民眾操作ATM「解除分期付款」,民眾依指示操作ATM後將帳戶中存款轉出。
3.感情詐騙
詐騙集團透過交友軟體或社群軟體等管道找尋對象,開始聊天後謊稱為戰地軍官、軍醫、服務於聯合國官員等,先行與被害人培養感情,待被害人陷入情網,再以境外寄送跨境包裹、禮物需要關稅或儲存結婚基金、介紹投資管道等方式詐騙匯款,直到遭對方封鎖才知道受騙。
4.假網拍詐騙
詐騙集團於臉書、LINE或各種拍賣網站,利用當前新款限量球鞋、名牌包、3C產品等,以明顯低於市價之價金誘使民眾下單購買,並要求匯款後方可出貨,而在買家匯款後詐騙集團便失去聯繫;或以貨到付款方式取貨開箱後發現為劣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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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犯成立要件是什麼?小心成為幫助犯!
幫助犯規定於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而幫助詐欺犯成立要件需滿足客觀上幫助行為及主觀上幫助故意,才可能成立幫助犯。
現今最常見幫助詐欺犯乃為人頭戶案件,提供人頭帳戶行為人一般未直接參與詐騙財物,但本身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使詐騙集團得以去詐騙被害人錢財匯入其帳戶內,即屬於幫助行為。
而一般人對於該帳戶是否合法使用應有相當合理懷疑,據以認定提供帳戶之人認知並可以預見所提供的帳戶將遭犯罪使用,卻仍提供帳戶,通常會認有犯罪的幫助故意,因此實務上人頭帳戶多被認定為幫助詐欺犯。
詐欺構成要件成立後,會走哪些法律流程?
一般詐欺構成要件成立後,流程大多是先經偵查庭檢察官偵辦調查,當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或嫌疑後起訴,起訴後再由法院審理判決。以下帶您了解各種不同詐欺行為態樣、刑責及追訴期:
| 罪名 | 刑法法條 | 刑責 | 追訴期 |
| 普通詐欺 | 第339條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年 |
| 收費設備詐欺 | 第339-1條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年 |
|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 | 第339-2條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年 |
| 電腦設備詐欺 | 第339-3條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年 |
| 加重詐欺 | 第339-4條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年 |
| 準詐欺 | 第341條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年 |
除普通詐欺(刑法第339條)外,若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媒體對公眾散布」等情形,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法定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
實務上電信、網路詐騙集團案件多依此論處,刑度明顯重於普通詐欺。
自2026年1月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進一步加重詐欺犯罪的刑事責任,並提高適用自白減刑的門檻,對車手及詐欺集團成員的影響尤為重大。
依該條例規定,若詐取財物達一定金額(如100萬元以上),將依犯罪金額分級加重處罰,最高可處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高額罰金;若屬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者,刑責更為嚴厲。此外,條例亦設有自首、自白及與被害人和解等減刑規定,鼓勵涉案者及早坦承犯行並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害,以爭取較有利的量刑結果。
由於新制加重處罰與減刑規定均有明確適用要件,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刑度。因此,若不慎涉入詐欺案件,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刑事律師,評估案件是否涉及加重處罰事由,以及是否具備爭取減刑的空間,及早擬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
民法詐欺構成要件是什麼意思?
詐欺罪成立除了有刑事責任外,也須對被害人負民事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行為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時,除須負擔刑事責任外,亦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所定之侵權行為,依法應對被害人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若案件涉及多名共犯,則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規定,均認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被害人得向其中任一名共犯請求全部損害賠償,而非僅能按各自參與程度分別求償。
詐欺罪和解機率大嗎?律師告訴你
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案件,即便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無法撤告。但若能與被害人和解,可有利於爭取較輕量刑,甚至緩起訴或緩刑。
然而要注意的是,並非每一詐欺案件均適合以和解作為訴訟策略,因有時和解會變相的默認自己有犯罪行為及事實,貿然與被害人和解可能使案件陷於不利情形。
因此當遇到相關案件時,建議先尋求專業律師意見,分析評估案件及擬定適當訴訟策略,以保障自身權益!
延伸閱讀:詐欺罪是告訴乃論罪還是非告訴乃論?詐欺公訴罪可以和解或緩起訴嗎?
許多人最關心「詐欺追訴期多久」。
依我國刑法規定,普通詐欺罪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加重詐欺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規定,二者皆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之罪,因此追訴權時效為20年,並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開始起算。不過,追訴權時效並非一律持續計算。若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依法可能發生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等情形,因此實際時效仍須依個案程序進展判斷。若於追訴權時效完成前,檢察官已依法起訴,時效就會停止進行,即不受追訴期間屆滿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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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詐詐欺關多久可以假釋?
所謂「假釋」是指受刑人在刑期期滿之前,獲准提前出獄的意思。
依法規定申請假釋要件包含「受徒刑執行滿一定期間」、「有悛悔實據」兩要件,符合要件受刑人可提出申請並經監獄報請法務部同意後,才可假釋出獄。
一、受徒刑執行滿一定期間
- 無期徒刑者:已執行超過25年。
- 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者:已執行超過1/2。
- 有期徒刑累犯者:已執行超過2/3。
二、有悛悔實據
主要依受刑人的犯行情節、在監狀況、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等事項來綜合判斷,實務上運作會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累進處遇制度。
刑期6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入監後,每個月會依照表現給予「操行」、「教化」、「作業(勞動)」分數,當分數達第1、2級以上受刑人才可申請假釋。
Q2. 青少年涉及詐欺罪嚴重嗎?會被關嗎?
未成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會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處理,對少年裁定諭知保護處分:
-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Q3. 被詐欺證據不足還能提告嗎?
法律講求的是證據,當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時,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因刑事訴訟法中有無罪推定原則,因此建議遭詐騙時,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及協助搜集、整理相關證據,提高詐欺要件成立之機會,以保障自身權益。
Q4. 被告詐欺如何自保?
詐欺罪責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不慎將有入獄服刑風險,且屬於非告訴乃論案件,因此建議若涉及詐欺案件,應儘早尋求專科律師法律諮詢及協助。
釐清案件狀況後進行訴訟策略擬定,再陪同進行後續筆錄、開庭等流程,避免因自行貿然前往做筆錄或開庭時,案況交代不清、答辯方向錯誤、陳述說詞不利等,造成案件無可挽回之局面。
Q5. 詐欺未遂要件有哪些?
刑法第339條第3項規定,詐欺罪未遂犯罰之。詐欺未遂要件為犯罪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故意,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財物交付者,即為既遂。
反之,若被害人未因為行為人詐欺行為陷於錯誤,而無交付財物,或行為人未得財產利益,只要詐欺結果並未實現即構成詐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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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詐欺案層出不窮,隨著科技及世代的進步,詐騙手法也隨之升級,近年常見且盛行的莫過於是人頭戶詐欺。
為了防堵詐騙案草木叢生,司法者在判決上逐漸嚴苛,因此若遇到詐欺案件務必盡速主動尋求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將傷害降至最低,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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