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乘機性交,你應該知道...
乘機性交罪是什麼?
乘機性交罪依實務見解,「不能或不知抗拒」,指的是被害人因精神障礙等情形,對於外界事物失去知覺,或其辨別能力顯著降低,已經沒辦法自由決定其意思或瞭解其行為效果,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而言(以被害人身心的客觀狀態作為認定的標準),行為人再利用這種狀態,對無法抗拒的被害人為性交行為。
乘機性交罪依刑法第225條規定: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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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況算是乘機性交罪呢?
- 「將被害人灌醉後,與其發生性行為」
- 「乘被害人喝醉後,與其發生性行為」
看起來很相似的兩種乘機性交狀況,區別主要在於被害人是否為主動讓自己陷於不能抗拒的狀態,會論以不同的罪刑:
1. 將被害人灌醉後,與其發生性行為
將被害人灌醉後與其他發生性行為,「灌醉」是行為人的一種強制手段,屬於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讓被害人陷入不能抗拒之狀況,則行為人應該會成立「強制性交罪」
2. 趁被害人喝醉後,與其發生性行為
第二種狀況,為被害人自行飲酒過量,導致自己後來失去知覺且意識之辨別能力顯著降低後,加害人乘其無法抵抗之情況與其發生性行為,則會成立「乘機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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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對身心障礙者乘機性交,會怎麼罰呢?
而若是對於精神、身心障礙者為性交行為的情形:
-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強制性交行為。」
- 「刑法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
二者乘機性交差異主要在於程度的不同,區分被害人是否有辦法做出拒絕、正確的表示行為人已經違反其意願。
前者
強制性交罪被害人的被害人還可以表達其意願,表示「拒絕、不願意」,但因為智識能力的不足被行為人哄騙或強迫而難以反抗。
後者
乘機性交則是被害人因失去知覺或辨別能力顯著降低,根本「無法表示」自己的意願,更無從同意或反對發生性行為而言。
遇上乘機性交罪,我可以怎麼辦?
乘機性交罪之法律責任並不輕,且性犯罪除了是用兩小無猜條款或配偶之間以外的情形,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須依職權偵辦,無法撤告。
若發生後別慌張,但也別為了快點了事隨意簽立和解書,不論是對被告方還是被害人之一方都沒有保障,建議先蒐集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驗傷單等,來電尋求專業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律師協助處理,並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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