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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性交罪是什麼?「撿屍」前,你真的想清楚了嗎?

「撿屍」回去喝醉酒的一方看似沒有太大抗拒,就能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嗎?實務上不少法律諮詢案件都是被害人喝醉遭「撿屍」發生性行為,後續提告乘機性交罪,究竟怎樣才算是乘機性交罪呢?若被告乘機性交罪刑責多重呢?

乘機性交罪/乘機猥褻罪 是什麼?「撿屍」前,你真的想清楚了嗎?

  1. 法律諮詢通
  2. 妨害性自主
  3. 乘機性交罪/乘機猥褻罪 是什麼?「撿屍」前,你真的想清楚了嗎?

刑法225條所規定之乘機性交罪或乘機猥褻罪,依實務見解,「不能或不知抗拒」指的是被害人因精神障礙等情形,對於外界事物失去知覺、或是其辨別能力顯著降低,已經沒辦法自由決定其意思或瞭解其行為效果,因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以被害人身心的客觀狀態作為認定的標準);此時,行為人再利用這種狀態,對無法抗拒的被害人行性交或猥褻行為。
實務上不少法律諮詢案件都是被害人喝醉遭「撿屍」發生性行為,後續提告乘機性交罪,究竟怎樣才算是乘機性交罪/乘機猥褻罪呢?乘機觸摸罪又與性騷擾有何不同?若被告乘機性交罪刑責多重呢?本篇一次讓您了解!

關於乘機性交,你應該知道...

  • 乘機性交罪是什麼?
    1. 趁機猥褻/乘機猥褻罪是什麼?
    2. 乘機性交罪與乘機猥褻罪比較
  • 有哪些情況算是乘機性交罪呢?
    1. 將被害人灌醉後,與其發生性行為
    2. 趁被害人喝醉後,與其發生性行為
  • 乘機/趁機觸摸罪等同於性騷擾嗎?
  • 如果是對身心障礙者乘機性交,會怎麼罰呢?
    1. 乘機/趁機性交與加重強制性交有何不同?
  • 遇上乘機性交罪,我可以怎麼辦?

乘機性交罪是什麼?

新聞媒體常見到「夜店狂歡撿屍,醉妹遭性侵酒醒怒告妨害性自主!」這類社會案件,現代人的夜生活精彩,但夜店、酒吧卻淪為性犯罪的溫床,「撿屍」回去、喝醉酒的一方看似沒有太大抗拒,那就能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嗎?

如開頭所述,乘機性交罪中所謂的「不能或不知抗拒」,是以被害人身心的客觀狀態作為認定的標準,也就是說若被害人因精神障礙或辨別能力降低,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行為人再利用這種狀態,對無法抗拒的被害人做出性交行為,則會符合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刑法第225條規定的乘機性交罪:

  1.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趁機猥褻/乘機猥褻罪是什麼?

所謂猥褻,指除性交外關於性的行為,於客觀上達到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使被害人感到厭惡、恐懼;實務上並不以接觸到身體部位為主,只要侵害到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均屬於猥褻行為的範疇,如:撫摸私密部位、強拍裸照等。

依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乘機猥褻罪是指,藉由被害人自己本身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等其他相類似情況,行為人趁其不能或不知抗拒時進行猥褻行為。

例如:對已存在酩酊大醉、陷入熟睡,本身有智能障礙或身體障礙等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之人,趁其無法感知外在世界,或辨識能力低下時進行猥褻行為。

乘機性交罪與乘機猥褻罪比較

  乘機性交罪 乘機猥褻罪
被害人狀態 因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等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 因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等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
行為人行為 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之性交行為 性交外與性相關之所有行為
法定刑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閱讀:強制猥褻、性騷擾與強制觸摸,有什麼區別?加重強制猥褻構成要件為何?

有哪些情況算是乘機性交罪呢?

常見的案例有以下兩種:

  1. 「將被害人灌醉後,與其發生性行為」
  2. 「乘被害人喝醉後,與其發生性行為」

看起來很相似的兩種乘機性交狀況,區別主要在於被害人是否為主動讓自己陷於不能抗拒的狀態,會論以不同的罪刑:

1. 將被害人灌醉後,與其發生性行為

將被害人灌醉後與其他發生性行為,「灌醉」是行為人的一種強制手段,屬於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讓被害人陷入不能抗拒之狀況,則行為人應該會成立「強制性交罪」

2. 趁被害人喝醉後,與其發生性行為

第二種狀況,為被害人自行飲酒過量,導致自己後來失去知覺且意識之辨別能力顯著降低後,加害人乘其無法抵抗之情況與其發生性行為,則會成立「乘機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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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趁機觸摸罪等同於性騷擾嗎?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乘機觸摸罪,實務上認為於主觀上需有性騷擾意圖,行為人趁被害人來不及抗拒時,使用違反意願之方式快速、短暫的觸摸身體隱私部位,並不以滿足自身性慾為必要,手段程度較猥褻罪輕微,例如:偷摸臀部、胸部等。

另外,會不會成立性騷擾的主要因素為被害人的感受,並非一定要有觸摸行為才會成立,只要言語、行為讓人感覺不舒服或遭受冒犯時也能構成性騷擾,例如:開黃色笑話、話語中帶有性暗示等。

延伸閱讀:性侵害定義是什麼?性侵性騷擾意思一樣嗎?律師帶您了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如果是對身心障礙者乘機性交,會怎麼罰呢?

若是對精神、身心障礙者性交者,刑法上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加重強制性交):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強制性交行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趁機性交與加重強制性交有何不同?兩者的最主要差別為被害人能否明確的表示、拒絕行為人之舉動已違反其意願:

加重強制性交罪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仍可表達自身意願,以身體語言表示「拒絕」或「不願意」,只是遭受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被迫發生性行為。

也就是說,加重強制性交的前提是被害人能夠表達其意願,行為人才有「違反」其意願可言。

乘機性交罪

乘機性交罪則是因失去知覺或辨別能力顯著降低,被害人無反抗能力,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無從同意或反抗、根本「無法表示」自己的意願,而行為人於被害人無法表達自己意願時與其發生性行為。

遇上乘機性交罪,我可以怎麼辦?

乘機性交罪之法律責任並不輕,且性犯罪除了是用兩小無猜條款或配偶之間以外的情形,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須依職權偵辦,無法撤告。

若發生後別慌張,但也別為了快點了事隨意簽立和解書,不論是對被告方還是被害人之一方都沒有保障,建議先蒐集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驗傷單等,來電尋求專業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律師協助處理,並爭取最大權益!

相關乘機猥褻、乘機性交案件,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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