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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規範的洗錢罪有幾種?
隨著科技與時代之進步,非法吸金案件層出不窮,不僅許多詐騙集團機房設立在國外,且不法款項流經多數金融帳戶和車手提領之情況下。
皆造成執法機關查緝被害人金錢流向和犯罪組織成員之困難,亦造成金融秩序不穩定。
為有效防制洗錢行為和增加洗錢犯罪追訴可能性,除進行宣導提升全民意識外,尚須督促相關金融產業進行監督和審查作業,促進金流之透明。
以下為洗錢防制法規範的3種洗錢罪:
- 一般洗錢罪:意圖藏匿犯罪所得或掩飾款項來源,利用製造金流斷點以逃避檢警單位查緝。
- 幫助洗錢罪:幫助犯即為幫助犯罪形成之人,常見行為如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進行贓款收受。
- 特殊洗錢罪: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卻利用特殊手法,如冒用公務員名義、以網路通訊媒體對公眾散布、利用強暴脅迫等方法收集他人帳戶。
或利用他人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平台帳號、虛擬服務帳號等,藉此作為收取不法所得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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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經他人同意後取得控制權限,以收受因犯罪所取得之不法利益或財物。
例如:詐騙集團經帳戶所有人同意後取得其金融帳戶,實際掌控使用帳戶之權利,並利用該帳戶收受犯罪所得。
主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明知或雖不確定,但可預見標的來源可能係違法手段取得仍收受,則具有洗錢之直接、間接故意。
洗錢防制法對象
洗錢防制法對象包含金融機構,如: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並納入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如:銀樓、會計師、地政士等高風險洗錢行業。
洗錢防制法刑責
洗錢防制法修正後,法定刑制定於第19條,有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依洗錢金額有所不同。
延伸閱讀: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與刑責為?什麼是洗錢詐騙?提供帳戶給別人,小心觸犯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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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修正對照
第2條修正前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2條修正後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第14條修正前
-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第19條
-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5條修正前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 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 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 規避第7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第20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 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
- 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
- 規避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50萬交易限額大揭秘
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之交易行為,包含現金交易、有價證券交易、黃金交易、支票交易等,皆需先確認客戶身分。
洗錢防制法規定金融機構對達50萬元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申報之。
洗錢防制法能易科罰金嗎?
能否易科罰金分為兩種情形,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洗錢之所得達1億元以上,最重本刑為10年。
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即未符合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要件。
而洗錢之金額未達1億元者,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法官判處6個月,或個案情況符合減刑事由,可爭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機會。
延伸閱讀:洗錢防制法刑責最高判多久?可易科罰金嗎?人頭帳戶洗錢或初犯能否緩刑?
洗錢防制法施行細則
- 「資恐防制法」:為防止、遏止對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之資助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
-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金融機構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
依該方法,金融機構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包含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查核之方式、受委託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洗錢防制法適用哪些金融機構?
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儲金匯兌。
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保險公司、證券相關金融事業、期貨商、信託業、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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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政府與媒體不斷宣導防詐騙相關知識,仍有不少民眾因求職、貸款或投資等遭詐騙集團利用淪為人頭戶或車手。
現今詐欺、洗錢案件十分氾濫,且詐騙集團犯罪手法多變,造成司法單位追查困難。
為有效打擊犯罪,近期洗錢防制法進行修正,對金融機構和高風險行業加強監督措施。
另洗錢罪法定刑罰甚重,若誤入洗錢陷阱,應即時尋求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避免成為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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