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了解何謂性暴力
性暴力定義是什麼?

依世界衛生組織在2002年的《世界暴力與衛生報告》中將性暴力定義為:無論雙方是何種關係,包括但不限於職場或家庭,且無發生場合及性別之限制,以暴力或脅迫等手段,企圖強迫他人跟自身發生任何形式的性關係、性騷擾、性挑逗以及販運自身予他人等行為皆屬於性暴力的範疇。
意即任何一方未在自由且不受脅迫並意識清醒下表示同意,而另一方不限於行為、言語和態度上對他人的身體作出性意味的冒犯,令對方產生恐懼、受威脅或羞辱的感覺,均屬於性暴力。
在法律層面,性暴力並非單一罪名,而是依行為態樣分別適用《刑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不同法規。
其中,傳統的性侵害行為主要規範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例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可能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違反他人意願而實施性交以外的猥褻行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未達刑法性侵害程度,但以言語、文字、肢體、視線、網路訊息或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行為,使他人感到冒犯、羞辱、恐懼或侵害人格尊嚴者,則可能構成性騷擾。依不同發生場域,分別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其中,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若違反他人意願而觸摸、擁抱、親吻、撫摸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足以造成性羞辱或侵害性自主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若利用職務、教育、監督或其他權勢關係實施性騷擾,更可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及其他行政處分。
此外,因數位科技快速發展,立法院於2023年增訂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將偷拍性影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散布、販賣、公開傳送性影像,以及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等行為,明文納入刑事處罰範圍。依不同犯罪態樣,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因應數位性暴力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
關於性暴力不可不知的3件事
1. 性暴力包括哪些行為?
性暴力是關於性或性別且非自願性造成侵害之統稱,除傳統大家熟知的性侵害、猥褻及性騷擾三種外,仍包含未經同意散播私密影像、掌握私密資料進行勒索以及透過AI技術的虛擬影音性濫用他人肖像來製作色情影像等。
近年曾發生有網紅利用Deepfake換臉技術,擅自將公眾人物的照片或影片合成為色情影像,並上傳、販售牟利,不僅嚴重侵害被害人的性隱私、肖像權與人格權,更可能使被害人承受恐懼、羞辱及長期心理壓力。為因應此類新興犯罪,立法院於2023年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其中刑法第319條之4即針對利用電腦合成、AI換臉等科技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觀覽的行為,明定刑事責任,使數位性暴力的防制更趨完善。
2. 常見關於性暴力的偏見及謬誤
許多人對於性暴力的刻板印象,常認為受害人會是女性且穿著暴露行為輕挑,才會成為性暴力下的受害者,且加害者與受害者多半不認識,然之前國外曾有著名展覽,將遭受性侵害或性暴力受害者於事發當天所穿之衣物進行展示,發現受害者並非大眾想像,事實上穿著多數保守,就像日常走在路上的一般人,輕便短袖上衣加上牛仔褲、碎花長裙、白襯衫加黑長褲,引起社會反思浪潮。
而隨著社會風氣開放,性暴力的受害人並不侷限於女性,男性也可能成為被害人,並非因為多數男性具有力量上的生理優勢,就只能扮演加害者的角色,遭遇惡意的侵害並不是受害者的過錯,倘若不幸遇到該類型的案件卻不知如何提告,可來電法律諮詢,找到您值得信任託付的律師陪伴您勇敢為自己發聲。
3. 沒有肢體上的觸碰,也可以是性暴力嗎?
是的。
回到性暴力定義來看,性暴力並非一定要有肢體上的直接碰觸才會成立。除了刑法妨害性自主所規範的性交、猥褻行為以外,任何侵害他人性自主、性隱私或人格尊嚴的行為,都可能落入性暴力的範疇。
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言語騷擾、開黃腔,只要使他人感到不適、受冒犯或人格尊嚴受損,即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未經他人同意散播私密性影像,則可能觸犯2023年新增之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散布性影像犯罪;若以偷拍方式取得私密影像,則可能成立刑法第319條之1以下妨害性隱私相關犯罪,或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另須注意,「同意拍攝」不等於「同意散布」,即使雙方當初同意拍攝,然而未經同意散布仍可能成立犯罪。
目前包含刑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還有其他特別法規,共同構成抵禦性暴力的防線,在日常生活言語中必須謹言慎行,尊重彼此的身體界線,避免自己無意間成為性暴力的加害者,若涉及相關刑事案件,建議尋求免費法律諮詢協助,釐清事實並為自己的訴訟權益把關。
遇到性暴力,你可以這樣做
生活中若不幸面臨到性暴力,不需要責怪自己,發生當下應盡速離開現場確保安全,若為肢體上的暴力行為,切記不要急著將相關證物洗淨或消滅,相關物證都會是往後訴訟上相當關鍵的證據,可先至醫院進行驗傷並報警,並告知身邊信任的人尋求幫助,隨時注意自己身心狀況。
然若是以言語或依新興科技所造成的性暴力,可先進行相關蒐證,因後續訴訟時間冗長,若擔心自己無法負荷,建議委任專業妨害性自主律師陪同自己走過後續訴訟程序,並盡量讓保持心情穩定,若有需要可尋求身心科或諮商師進行協助,保障自身權利的同時也要擁抱修復自己,勇敢聲張正義以後,生活還是可以繼續前行。
還有其他疑問嗎?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專線1:0968-594689
專線2:0906-876858
或是加入line:@897zresw
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