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財產分配3大財產制一次看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分為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3種:
一、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
不論婚前或婚後的財產以及債務,都是各自保有所有權,可以自行管理、使用、處分、收益。
二、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
在婚姻關係中,不論是婚前或婚後財產,都為夫妻雙方共同持有,如果要處分任何的財產,都需要經過對方同意;離婚後,各自拿回婚前財產,婚後財產、負債都須共同承擔。
三、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30條之1)
若沒另外約定財產制,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婚姻狀態中,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債務也各自負擔;但離婚後,計算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 婚姻關係存續時 | 婚姻關係消滅時 | |||
| 婚前財產 | 婚後財產 | 婚前財產 | 婚後財產 | |
| 分別財產制 | 各自擁有 | 各自擁有 | 各自擁有 | 各自擁有 |
| 共同財產制 | 共同擁有 | 共同擁有 | 各自擁有 | 共同擁有 |
| 法定財產制 | 各自擁有 | 共同擁有 | 各自擁有 | 共同擁有 |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原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下:
- 分別財產制:因雙方為各自擁有,故婚姻關係消滅時,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 共同財產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各得關係存續中取得財產的一半,若有負債雙方亦須共同承擔債務。
- 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消滅時,依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延伸閱讀:夫妻離婚負債,該由誰來還?另一半負債離婚後怎麼辦?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公式
如上所述,分別財產制下無離婚財產分配請求權,共同財產制下雙方對於財產及債務均共同承擔,至於法定財產制實務上夫妻剩餘財產之計算方式為:
- 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
- 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
所謂離婚財產不單單僅有不動產(房子)及存款,包含股票、車子、儲蓄險、信託基金、勞保退休金、債權、公司投資額等,只要是婚後新增的財產,或是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所生的孳息利息,均可列入民法離婚財產分配中計算。
須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財產都可以進行分配,若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就不列入財產分配之範圍,詳細內容請閱讀以下段落:
離婚財產分配範圍
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妻婚後財產認定有下列3種:
- 夫妻結婚後所取得之財產
- 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時,推定為婚後財產
- 夫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實務上,婚後財產之認定範圍相當廣泛,凡具有財產價值者,原則上均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舉例而言:
- 婚後購置之房屋、土地等不動產
- 婚後存款、定存、黃金、珠寶
- 婚後購買之股票、基金、ETF
- 婚後購買之車輛
- 婚後取得之公司股份、投資額
- 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如利息收入、現金股利
此外,婚後投保之儲蓄險或投資型保單,因要保人對保單具有質借、解約,及請求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處分權能,即使未列為保單受益人,仍具有財產價值,亦屬婚後財產範圍。
另就勞保退休金部分,過往實務多認為,於實際退休並領取退休金前,因尚未領取而無實際財產,故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然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判決已統一見解,認為若夫妻一方於計算剩餘財產基準日時,已符合勞工退休要件,即使尚未實際退休,仍已取得請求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即屬於將來可確定取得之財產,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 離婚財產分配 案例一

- 夫:婚後財產700萬,婚姻中負債500萬
- 妻:婚後財產500萬,婚姻中負債100萬
- 夫剩餘財產計算:700-500=200
- 妻剩餘財產計算:500-100=400
400-200=200(平均分配),故夫可向妻請求200萬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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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財產分配 案例二

- 夫:婚前財產10萬,離婚時財產有50萬,婚後負債20萬
- 妻:婚前財產5萬
- 夫剩餘財產計算:50-10-20=20
- 妻剩餘財產計算:5-5=0
20-0=20(平均分配),故妻可向夫請求20萬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0萬元。
▶ 離婚財產分配 案例三

- 夫:婚後不動產2000萬,婚後存款200萬,負債100萬
- 妻:婚前存款100萬,婚後獲得父親遺產500萬,離婚時財產總額為1100萬
- 夫剩餘財產計算:2000+200-100=2100
- 妻剩餘財產計算:1100-100-500=500
2100-500=1600(平均分配),故妻可向夫請求1600萬差額的一半,也就是800萬元。
哪些財產不列入離婚分配?
依民法規定,部分財產雖於婚後取得,然因其具有個人專屬性或無償性質,並非夫妻共同努力之結果,因此排除在分配範圍之外。
- 無償取得之財產:因繼承或他人贈與而獲得之財產。
- 慰撫金:因身體健康受損而獲得之精神賠償金。
夫妻離婚財產追溯期多長?
值得留意的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相關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因此,離婚財產追溯期是自配偶知道有此項財產請求權開始,經過2年的時間都不行使(不表示請求),或者離婚後的5年內都沒有進行離婚財產分配的話,就形同放棄自己請求財產分配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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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一定一半嗎?離婚財產分配3大錯誤觀念
一、以為財產一定是一人一半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非直接取得對方全部財產之一半,也不能當然要求特定房產的1/2。
實務上,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必須先區分雙方財產屬於婚前或婚後財產,並將各項財產折算為具體金額後,再扣除婚後債務,以計算雙方婚後財產之淨值差額。
最終,由婚後財產淨值較少之一方,向他方請產差額之一半,而非直接平均分配所有財產。
離婚財產不必均分案例
所謂夫妻剩餘產分配舉例來說,小明與小美為夫妻,現兩人願協議離婚,又離婚時小明名下尚有800萬之存款,而小美則有市值新臺幣(下同)1000萬之不動產(均為婚後財產且非繼承取得或慰撫金等)。
若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所載之方式為分配,那麼則需先計算二人剩餘財產的差額後再平均分配。
但若當事人能夠自行協議,約定由雙方繼續保有各自的財產,那法院即會依當事人之意願進行分配。
二、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當夫妻感情破裂,面臨財產分配時,房屋如何分配往往是最常見的爭議之一。基於貸款、稅務或其他現實考量,夫妻婚後購房時,多僅登記於其中一方名下。
然而,登記名義人並不一定等同於實際出資人,房屋實際上可能屬於夫妻共同出資購買、借名登記,甚至涉及贈與關係。因此,在計算房屋經濟價值時,除需先確認房屋取得時點(以過戶時間為準)屬婚前或婚後財產外,亦應進一步釐清雙方實際購屋及裝潢出資比例、房屋現值及剩餘房貸等因素,才能正確計算財產價值。
▶ 案例一:不動產為婚後購買
若不動產係於婚後所購入,即屬婚後財產,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另一方於離婚時均有權請求為分配。
但需注意的是,若該不動產尚有貸款未清償完畢,則應以不動產現值扣除剩餘貸款後之金額計算剩餘財產。
例如,小明在婚後買了一棟房子並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小明與小美協議離婚,而該房子於離婚當時之市值為1500萬元,然尚餘300萬元之貸款未清償完畢。
且小美無任何婚後財,則在法定財產制之情況下,小美有權請求小明給付6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金額【計算方式:(1500萬元-300萬元)∕2】。
▶ 案例二:不動產為婚前購買
如果不動產是夫或妻各自於婚前所購買,則為個人之婚前財產,他方於離婚時應不得就該婚前財產為請求。
然而,倘若該不動產之貸款並未於雙方結婚前給付完畢,則於婚後所繳納之房貸金額,視為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應列入婚後財產,當然能夠請求分配。
例如,小美於婚前曾貸款500萬元購入一塊位於鬧區的土地,於結婚當時已償還200萬元,尚於300萬元未清償完畢。
該土地因地段優良,其價值水漲船高,於婚後已升值到1000萬元,現小美欲與小明離婚,因該土地為小美婚前購買,因此即使土地價格於婚後有所變動,小明仍無權請求分配。
但針對小美於婚後所清償之300萬元貸款,則應列入婚後剩餘財產之範圍,以計算雙方財產之差額。
三:外遇就可以多分財產
外遇行為本身並不直接影響婚姻財產分配!當配偶有侵害配偶權行為時,受害一方得依民事侵權行為規定,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是於婚姻關係消滅時,針對雙方婚後財產所進行之結算與分配,兩者性質不同,亦無直接關聯。因此,單純的外遇行為,通常不足以影響多分或少分財產之理由。
然而,若能提出外遇方長期對家庭生活無貢獻,不負擔家計,或有將財產贈與第三者等情形,致使財產差額平分給外遇方顯失公平時,則可向法院請主張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離婚財產清算:離婚如何查對方財產?
在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案件中,若雙方當事人能夠理性溝通如何分配剩餘財產,可謂最理想的狀態。
然而實務上卻經常出現離婚財產清算時,對方不願配合提供財產資料的情況,使得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成為一件艱難的任務。
若遇到離婚財產清算對方不配合時,則可以請求法院發函命對方提供資料,或直接函詢相關單位進行調取:
(一)可向國稅局調取:
- 個人財產總歸戶。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另得請求法院就各類事項函詢以下單位:
- 國稅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投保資料。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投保資料。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帳戶資料。
- 監理站:車籍資料。
- 銀行、郵局:存款、基金、保單等。
遇家暴離婚財產分配方式會不同嗎?
所謂家暴,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等不法侵害行為。
因此,如果夫妻間發生家暴行為,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然而,縱然是因為家暴而離婚的情況,有關財產分配的方法仍需依照法定方式為之。簡單來說,並不會因為遭受家暴就能夠分得較多的財產。
但是家暴受害人依然可以另向施暴者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或慰撫金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身為家庭主婦,我該如何保障離婚財產?
在從前傳統社會中,大多家庭都是男主外、女主內的形式存在,故衍生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制度,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
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
立法主要用意在考量夫妻在婚姻的關係中,一方為家庭事務維持及照顧所付出的勞動與心力也是必須被承認的價值;故剩餘財產除了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得到的資產外,家庭主婦離婚財產也有平分的權利。
然而,若夫妻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甚少對於家庭生活付出心力及貢獻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延伸閱讀:離婚一定要付扶養費/贍養費嗎?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常見問題
Q1.離婚財產分配和贍養費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目的是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彰顯其對於婚姻所予貢獻,因此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依法向財產較多者請求差額之一半。
而贍養費可謂夫妻間扶養義務之延長,旨在保障婚姻關係中無過失之一方,不因離婚而頓失經濟依靠,無法維持其基本生活,故請求之一方於離婚後需無生活能力,始合乎資格,實務上認定較為嚴格。
Q2.協議離婚後,還能追討財產分配嗎?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一方死亡或離婚)起,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
因此,即使夫妻雙方已離婚,只要在法定時效內皆可請求。反之,若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經過2年時間不行使,或於離婚後5年內都沒有進行離婚財產分配,就形同放棄自己請求財產分配的權利!
Q3.可以查另一半的財產嗎?
基於個人隱私保障,即使是夫妻,亦無法隨意查詢他人財產資料。然而,若雙方就剩餘財產分配無法達成共識,並已提起訴訟時,可向法院聲請函詢國稅局及相關單位,如勞工局、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集保所、銀行等,確認另一半之確切財產資料,以確保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被公平計算。
Q4.夫妻離婚房子怎麼分?
首先,需區分該房產購置於婚前或婚後:
- 若該房屋為婚前購入,並於婚前已繳清房貸,則該房屋屬於登記名義人之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範圍;然若房屋於婚前購買,並於婚後持續支付房貸,則婚後給付之貸款將被視為使用婚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需於離婚時列入婚後財產進行分配。
- 若夫妻於婚後共同購買房產,且登記於雙方名下,則房屋屬於雙方婚後共同財產;離婚時,可透過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方式處理。
若夫妻之一方於婚後購置房產,登記於一方名下,並由夫妻共同負擔房貸,則在離婚時,即應就房屋現值、剩餘貸款及雙方各自負擔之比例等進行結算。
避免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傷和氣,建議婚前簽契約
對於上述複雜的夫妻離婚財產分配若想預先避免,多數人會選擇訂定婚前協議,婚前協議的本質亦是契約,只要不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或禁止事項、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契約雙方同意簽名即有法律效力。
- 得約定婚前協議內容,例如:子女姓氏、婚後住所、家務分擔、零用金、家庭生活費及夫妻財產等
- 然而法律亦有不得約定之事項,例如:預立離婚條件、性生活次數、剝奪未成年子女親權等。
故對於婚前協議約定上需謹慎小心,避免約定事項無效,而契約的成立對於雙方都有拘束力;若欲簽訂婚前財產分配契約,建議先與專業家事法律諮詢討論,並將雙方所達成之共識化為書面契約,保障雙方日後離婚財產分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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