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財產分配3大財產制一次看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分為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3種:
一、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
不論婚前或婚後的財產以及債務,都是各自保有所有權,可以自行管理、使用、處分、收益。
二、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
在婚姻關係中,不論是婚前或婚後財產,都為夫妻雙方共同持有,如果要處分任何的財產,都需要經過對方同意;離婚後,各自拿回婚前財產,婚後財產、負債都須共同承擔。
三、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30條之1)
若沒另外約定財產制,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婚姻狀態中,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債務也各自負擔;但離婚後,計算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婚姻關係存續時 | 婚姻關係消滅時 | |||
婚前財產 | 婚後財產 | 婚前財產 | 婚後財產 | |
分別財產制 | 各自擁有 | 各自擁有 | 各自擁有 | 各自擁有 |
共同財產制 | 共同擁有 | 共同擁有 | 各自擁有 | 共同擁有 |
法定財產制 | 各自擁有 | 共同擁有 | 各自擁有 | 共同擁有 |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原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下:
- 分別財產制:因雙方為各自擁有,故婚姻關係消滅時,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 共同財產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各得關係存續中取得財產的一半,若有負債雙方亦須共同承擔債務。
- 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消滅時,依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延伸閱讀:夫妻離婚負債,該由誰來還?另一半負債離婚後怎麼辦?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公式
如上所述,分別財產制下無離婚財產分配請求權,共同財產制下雙方對於財產及債務均共同承擔,至於法定財產制實務上夫妻剩餘財產之計算方式為:
- 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
- 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
所謂離婚財產不單單僅有不動產(房子)及存款,包含股票、車子、儲蓄險、信託基金、勞保退休金、債權、公司投資額等,只要是婚後新增的財產,或是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所生的孳息利息,均可列入民法離婚財產分配中計算。
須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財產都可以進行分配,若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就不列入財產分配之範圍。舉例來說:
離婚財產分配 案例一
- 夫:婚後財產700萬,婚姻中負債500萬
- 妻:婚後財產500萬,婚姻中負債100萬
- 夫剩餘財產計算:700-500=200
- 妻剩餘財產計算:500-100=400
400-200=200(平均分配),故夫可向妻請求200萬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離婚財產分配 案例二
- 夫:婚前財產10萬,離婚時財產有50萬,婚後負債20萬
- 妻:婚前財產5萬
- 夫剩餘財產計算:50-10-20=20
- 妻剩餘財產計算:5-5=0
20-0=20(平均分配),故妻可向夫請求20萬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0萬元。
離婚財產分配 案例三
- 夫:婚後不動產2000萬,婚後存款200萬,負債100萬
- 妻:婚前存款100萬,婚後獲得父親遺產500萬,離婚時財產總額為1100萬
- 夫剩餘財產計算:2000+200-100=2100
- 妻剩餘財產計算:1100-100-500=500
2100-500=1600(平均分配),故妻可向夫請求1600萬差額的一半,也就是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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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追溯期多長?
值得留意的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相關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因此,離婚財產追溯期是自配偶知道有此項財產請求權開始,經過2年的時間都不行使(不表示請求),或者離婚後的5年內都沒有進行離婚財產分配的話,就形同放棄自己請求財產分配的權利喔!
離婚財產一定一半嗎?離婚財產不必均分有可能嗎?
在雙方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情況下,離婚財產分配就會推定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而當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經過計算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也就是計算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的財產扣除債務後,所剩餘的部分相加除以2,進行平均離婚財產分配。
但要注意的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慰金不在此限。(參照是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但基於私法自治的精神,如果夫妻雙方能夠相互協調並取得共識,那麼當然能夠以雙方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財產分配。
離婚財產不必均分案例
所謂夫妻剩餘產分配舉例來說,小明與小美為夫妻,現兩人願協議離婚,又離婚時小明名下尚有800萬之存款,而小美則有市值新臺幣(下同)1000萬之不動產(均為婚後財產且非繼承取得或慰撫金等)。
若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所載之方式為分配,那麼則需先計算二人剩餘財產的差額後再平均分配。
但若當事人能夠自行協議,約定由雙方繼續保有各自的財產,那法院即會依當事人之意願進行分配。
離婚財產分配房屋歸誰?
有關夫妻剩餘財產中若有不動產時應如何分配、誰能夠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問題,應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來討論:
案例一:不動產為婚後購買
若不動產係於婚後所購入,即屬婚後財產,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另一方於離婚時均有權請求為分配。
但需注意的是,若該不動產尚有貸款未清償完畢,則應以不動產現值扣除剩餘貸款後之金額計算剩餘財產。
例如,小明在婚後買了一棟房子並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小明與小美協議離婚,而該房子於離婚當時之市值為1500萬元,然尚餘300萬元之貸款未清償完畢。
且小美無任何婚後財,則在法定財產制之情況下,小美有權請求小明給付6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金額【計算方式:(1500萬元-300萬元)∕2】。
案例二:不動產為婚前購買
如果不動產是夫或妻各自於婚前所購買,則為個人之婚前財產,他方於離婚時應不得就該婚前財產為請求。
然而,倘若該不動產之貸款並未於雙方結婚前給付完畢,則於婚後所繳納之房貸金額,視為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應列入婚後財產,當然能夠請求分配。
例如,小美於婚前曾貸款500萬元購入一塊位於鬧區的土地,於結婚當時已償還200萬元,尚於300萬元未清償完畢。
該土地因地段優良,其價值水漲船高,於婚後已升值到1000萬元,現小美欲與小明離婚,因該土地為小美婚前購買,因此即使土地價格於婚後有所變動,小明仍無權請求分配。
但針對小美於婚後所清償之300萬元貸款,則應列入婚後剩餘財產之範圍,以計算雙方財產之差額。
離婚財產清算:離婚如何查對方財產?
在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案件中,若雙方當事人能夠理性溝通如何分配剩餘財產,可謂最理想的狀態。
然而實務上卻經常出現離婚財產清算時,對方不願配合提供財產資料的情況,使得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成為一件艱難的任務。
若遇到離婚財產清算對方不配合時,則可以請求法院發函命對方提供資料,或直接函詢相關單位進行調取:
(一)可向國稅局調取:
- 個人財產總歸戶。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另得請求法院就各類事項函詢以下單位:
- 國稅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投保資料。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投保資料。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帳戶資料。
- 監理站:車籍資料。
- 銀行、郵局:存款、基金、保單等。
遇家暴離婚財產分配方式會不同嗎?
所謂家暴,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等不法侵害行為。
因此,如果夫妻間發生家暴行為,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然而,縱然是因為家暴而離婚的情況,有關財產分配的方法仍需依照法定方式為之。簡單來說,並不會因為遭受家暴就能夠分得較多的財產。
但是家暴受害人依然可以另向施暴者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或慰撫金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身為家庭主婦,我該如何保障離婚財產?
在從前傳統社會中,大多家庭都是男主外、女主內的形式存在,故衍生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制度,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
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
立法主要用意在考量夫妻在婚姻的關係中,一方為家庭事務維持及照顧所付出的勞動與心力也是必須被承認的價值;故剩餘財產除了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得到的資產外,家庭主婦離婚財產也有平分的權利。
然而,若夫妻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甚少對於家庭生活付出心力及貢獻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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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傷和氣,建議婚前簽契約
對於上述複雜的夫妻離婚財產分配若想預先避免,多數人會選擇訂定婚前協議,婚前協議的本質亦是契約,只要不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或禁止事項、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契約雙方同意簽名即有法律效力。
- 得約定婚前協議內容,例如:子女姓氏、婚後住所、家務分擔、零用金、家庭生活費及夫妻財產等
- 然而法律亦有不得約定之事項,例如:預立離婚條件、性生活次數、剝奪未成年子女親權等。
故對於婚前協議約定上需謹慎小心,避免約定事項無效,而契約的成立對於雙方都有拘束力;若欲簽訂婚前財產分配契約,建議先與專業家事法律諮詢討論,並將雙方所達成之共識化為書面契約,保障雙方日後離婚財產分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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