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強制離婚規定

    強制離婚條件有哪些?

    強制離婚條件:民法第1052條十大裁判離婚事由與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解析

    當夫妻中有一方不願意與他方離婚而無法協議離婚,而符合法定訴請離婚事由時,可請法院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他方符合下列任一強制離婚條件即可訴請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你或你的家人。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 故意犯罪經判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除了上述10項法定事由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聲請。例如:外遇、經常性的言語霸凌或精神虐待、暴力行為、價值觀不合,導致長期激烈爭吵等行為導致婚姻出現破綻,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強制離婚規定有哪些?

    若符合民法第1052條離婚事由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然強制離婚規定有一但書條款,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外遇來說,當夫妻任一方發生婚外情,若有發生性行為,可能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裁判離婚事由;若外遇行為已造成婚姻關係破裂,亦可能構成同條第2項所稱「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然而,依過去實務見解,裁判離婚請求原則上應由無責或責任較輕之一方提出,若屬婚姻破裂主要原因的有責配偶,通常較難單獨請求法院判准離婚。惟隨著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發展,若有責配偶之責任程度較低、雙方婚姻關係確已破裂,或存在長期分居、對方拒絕離婚造成明顯不公平等「顯然過苛」情形,仍可能例外認定其具有訴請離婚之權利。

    因此,是否能由外遇之一方成功訴請離婚,並非僅以「誰先犯錯」作為唯一判斷標準,法院仍會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婚姻破裂原因、婚姻存續是否已無實質可能,以及准予離婚是否符合公平原則等因素,依個案具體判斷。

    強制離婚規定中,不得請求離婚的情況

    雖然具有民法第1052條離婚事由,但有權請求離婚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亦不得請求強制離婚

    1. 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前同意者或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3條)。
    2. 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3條)。
    3. 知悉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之情事,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4條)。

    值得注意的是,為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行政院已於2025年(民國114年)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議增訂「分居條款」,如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時間達3年者,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增訂「顯失公平條款」,也就是法院如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時,可為維持婚姻之必要,駁回離婚請求。

    惟該草案截至目前尚待立法院審議三讀,尚未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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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請強制離婚?

    當夫妻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又無法達成共識順利離婚時,只要符合強制離婚條件、訴請離婚之法律規定,即可向法院提出聲請,然而一般來說強制離婚程序分為四個階段,起訴、調解、審理程序、宣判:

    1. 起訴:

    一般俗稱的「官司」在法律上稱為「訴」,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就稱之為「起訴」。原告須以書狀方式向有管轄程序法院提起訴請離婚訴訟。

    2. 離婚強制調解:

    離婚在法律上屬於家事案件,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屬於「強制調解」案件類型,在起訴後、裁判前必須先經過法院的強制調解程序,離婚強制調解不成才會正式進行訴訟。

    3. 審理:

    當雙方調解不成立時,案件將會進入審理強制離婚程序,開庭次數不會只有一次,通常審理程序中,會存在「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

    在準備程序中,原告及被告可提出證據清單、相關證物資料、或聲請調查證據,且可整理爭執點或主張以書狀方式提出。

    準備程序結束後即進入辯論程序,言詞辯論在訴訟中相當重要,是原告、被告雙方在法庭上所謂攻防戰,透過雙方在法院上的陳述及攻防,說服法官自己的主張是合理而且有必要的。若針對另一方所提出的主張有想反駁的論點,需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逾時提出法院可依職權駁回。

    4. 宣判:

    最後法院斟酌以上程序獲得的資料,給予判決。

    離婚訴訟中,法院通常會一併處理與婚姻關係相關的重要爭議,包括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扶養費、會面交往(探視權)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項。因此,若雙方對上述事項已有爭議,建議於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主張,避免日後因另行提起訴訟而增加時間、程序及訴訟成本。

    若擔心對方於訴訟期間脫產以躲避剩餘財產分配,或將未成年子女擅自帶離,應及早評估是否有聲請保全措施之必要。例如,依家事事件法聲請暫時處分,以維持子女生活穩定或暫時規範親權、會面交往安排;涉及財產保全時,亦可視情況聲請假扣押等措施,以避免權益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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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強制離婚費用需要哪些?

    離婚訴訟費用可分為兩種,裁判費及律師費:

    ● 離婚訴訟費用-裁判費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4500元。若係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亦即6750元;然而若合併提起「離婚」、「酌定子女親權」與「扶養費」之訴,裁判費則為6000元。

    雙方起訴後,如在調解階段達成和解,則可請求退還所繳裁判費用三分之二。

    另外,若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則會依財產標的金額級距額外計算裁判費。

    ● 離婚訴訟費用-律師費

    律師費通常會依案件類型、難易度、複雜程度等狀況評估,也會因委任的程序或方式不同而有不同報價

    然而離婚案件往往可能還會附帶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及財產分配等案件,標的較複雜也會影響費用,若有需要律師協助,建議來電法律諮詢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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