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逃兵會怎樣?馬上了解!

    逃兵、閃兵一樣嗎?

    依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兵役則分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及替代役。

    役男於19歲之年起役,在當年接受兵籍調查及體格檢查,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按徵集順序徵集入營服役。

    願意服替代役者,則依照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若體位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服替代役;若為免役體位者,則免服兵役。

    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逃兵」與「閃兵」,但依大眾認知與文字解釋可區分如下:

    • 逃兵:指不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脫離部隊掌握,任意離去職役,棄役潛逃在外。
    • 閃兵:閃兵則是特別透過不正當或非法手段達成免役者,例如偽造醫療證明、體檢資料或故意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等。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有明文規定逃兵之具體行為,若犯以下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2.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3.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4.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5.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6.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7.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閃兵/逃兵刑責如何判?

    近期社會新聞上屢見藝人涉嫌透過「閃兵集團」偽造病歷,以規避應盡之兵役義務。

    閃兵多以虛構「高血壓」或「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為由,企圖逃避徵兵體檢或服役程序。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凡意圖規避兵役而偽造、變造或使用虛偽之診斷書、病歷者,均屬犯罪行為。

    此外,該行為亦同時構成偽造文書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兵役與偽造文書罪,應以刑度較重之罪科處。

    除偽造病歷之閃兵事件外,歷年亦有多起逃兵案件,例如:
    收到徵集令後無故未報到、拒絕或逃避徵兵檢查、意圖規避教育召集而逾期未到者,均構成妨害兵役之行為。
    通常被判處2至6個月不等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者,甚至得加重處分。

    另有不肖之徒冒用他人健保卡就醫,或假借他人身分進行體檢,以規避兵役義務者,則涉及冒名頂替與偽造文書,法院實務上多判處1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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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36歲就沒事?逃兵追訴期可達20年!

    依據我國兵役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凡年齡自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均屬「役齡男子」,依法稱為「役男」。

    此期間內,役男須接受徵兵處理,包含體檢、抽籤及入營服役等程序,以履行憲法所規定之國民服兵役義務。

    當役男達法定除役年齡,即年滿36歲後,依法不再屬於兵役義務對象,無須再應徵入伍或接受教育召集。

    換言之,自除役年齡起,兵役義務即告終止,國家對其徵召或動員之權力亦隨之消滅。

    惟須特別注意,所謂除役僅代表行政上之兵役義務結束,並不意味過往違反兵役法令之刑事責任得以免除。

    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刑事追訴權並不因役齡終止而當然消滅。

    若行為人於服役義務期間內涉嫌觸犯兵役法相關罪名,例如:逃兵、拒絕入營、詐病或偽造體檢資料等,仍須依刑事程序追訴

    依同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定刑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追訴期為20年

    因此,即便行為人已超過36歲,無須再接受徵兵處理,倘若尚在20年追訴期間內,司法機關仍得依法偵查、起訴並審理,行為人亦須承擔相應之刑事責任。

    兵役可延期嗎?合法處理兵役方式一覽

    在台灣,依據兵役法及其相關法規,役男若有特殊事由無法服役,可藉由「緩徵」、「替代役」、「免役」等方式替代,各有不同條件與程序。

    緩徵

    是指役齡男子雖依法應受徵集,但因就學、配偶分娩或其他法定原因,得申請暫時延後服役,緩徵期間並非免役,而是延後至條件消除止。

    替代役

    為役男在體檢或家庭、宗教因素或專業需求等情況下,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改服替代性質的役務,如公益服務、政府機關協力、技術替代等等。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7 條規定,以常備役體位申請一般替代役,其役期可能較一般常備役長6個月內,且其內容亦有別於傳統軍事訓練。

    免役

    表示役男經體檢或相關審查,判定其身心狀況、體格條件,如身高、體重、BMI、視力等,達到無法適服常備兵役的標準者,依法核定免服兵役。

    根據兵役法第 4 條,具有下列情形者可免役:

    1. 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2. 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體位標準也會隨時修正,例如近期修訂將免役的 BMI 標準加嚴。

    禁役

    禁役則是兵役法第 5 條規定,若役齡男子曾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3年者,依法不得服兵役。

    總結來說,在台灣的兵役體制中,役男若因就學、健康、家庭、宗教、體格等因素,則可依法申請緩徵、改服替代役或核准免役。

    而因重大刑事處分需禁止服役者,則適用禁役。

    逃兵役自首有用嗎?能否減輕其刑?

    「自首」係規定於刑法第 62 條,意指行為人對於尚未被國家機關發覺之犯罪,主動向具有偵查權限的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犯罪事實,並表明願意接受裁判。

    若符合自首要件,法院得依具體情節斟酌是否減輕其刑

    近期多起藝人涉入逃兵事件,其中有人被查獲後遭逮捕,亦有人選擇在尚未被偵辦前主動自首,以期爭取減刑、降低入監執行的風險。

    然而,逃兵役刑責是否能獲減刑以及減刑幅度,仍須由法院依行為人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是否積極配合調查等因素綜合判斷,並無必然輕判的保證。

    因此,若面臨類似情況,建議事前與專業律師充分進行法律諮詢,由其協助評估自首與其他處理方式的利弊,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此外,除非役男已符合除役年齡或經認定具備免役事由,自首後仍應依規定履行兵役義務,並不得因此免除服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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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兵役,你還有更聰明的選擇

    近來多起藝人涉及逃兵事件,使兵役制度再次受到關注。有些人在遭查獲後才被逮捕,也有人選擇提前自首,希望藉此降低逃兵役刑責與輿論。

    然而,自首是否能爭取到最佳結果,仍須依個案的具體狀況而定。

    基於刑事責任與兵役義務之雙重影響,若面臨逃兵或涉兵役犯罪情形,建議應事先與專業律師諮詢

    由其協助評估自首與其他處理方式的利弊,確保自身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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