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權案例律師解決方針
和平離婚,小孩監護權考慮採共同監護權
吳小姐和先生兩人都事業心很強,婚後也在各自的工作領域奮鬥著。聚少離多的兩人逐漸發現自己和對方的價值觀並不相同,時常為了生活小事爭吵,感覺剛交往時的甜蜜激情都慢慢消耗殆盡了。
經過初步的溝通,兩人都同意趁年輕好聚好散。但雖然有離婚的共識,對於小兒子夫妻倆都是真心疼愛,希望他還是能夠在有爸爸媽媽的陪伴下成長,監護權共同持有的情況下兩人也還是能夠共同決策他的教育計劃。
因此吳小姐趕緊來找律師諮詢,想了解:離婚是不是小孩一定要跟爸爸或媽媽其中一個呢?有可能還是共同監護嗎?該怎麼做協議才好?
律師主張:監護權共同持有仍能保障雙方權益
1.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法律上也稱為「親權」的行使。白話一點來說,包含要讓小朋友住哪裡(住所地的指定)、誰來扶養管教(扶養義務和合理管教權)、保管財產(以未成年子女利益考量監護其財產)跟做重要決定(代為或代受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等等。
因為父母離異影響小朋友權益對孩子並不公平,所以現在逐漸發展出「合作式父母」的概念,夫妻離婚後仍能共同擁有小孩監護權。
2.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最大的差別就在以上權利義務,前者是由父母其中一方就可以全權處理。而離婚後夫妻各自生活,共同監護可以協議由其中一方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或者輪流照顧,通常同住的父親或母親則擁有事實上的監護權,有權力決定子女一般性日常生活事物,但如孩子的戶籍與學籍之遷移、銀行開戶等重大事項,則需要雙方共同決定。
共同監護權也可以特別約定什麼事項,由某一方單獨決定,因此會建議由律師來撰寫一份清楚有效的離婚協議書,來保障雙方的權益,以免未來產生爭議喔!
最終委律師處理離婚監護權共同的協議申請
吳小姐和林俊賢律師免費法律諮詢後,覺得林律師的解說非常專業細心,決定委任林律師來幫她和先生調解,並做好完善的離婚協議書。在林律師的斡旋下,雙方進行理性的溝通,對於兒子的教育安排和上學、假日時輪流照顧的方案達成共識,和平且順利的離婚,也完成共同監護權申請。雙方都對小孩監護權的結果非常滿意,希望新的生活方式仍然能讓兒子知道雖然爸爸媽媽分開了,給他的愛也不會減少!
本案適用法條:
民法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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