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子女監護權
- Q:子女監護權是什麼?
- Q:我可以擁有小孩子監護權到幾歲?
- Q:孩子監護權可以讓他們自己選擇嗎?
- Q:嬰兒與小孩監護權同等嗎?
- Q:沒有小朋友監護權,代表不能探視嗎?
- Q:配偶死亡後,孩子監護權應該到誰那裡?
- 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你需要律師協助!
Q:子女監護權是什麼?
小孩子監護權在法律用語上稱為「親權」,在民法上的定義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以由父母雙方一同協議子女監護方式,有「共同監護」及「單獨監護」二種方式。
只要經雙方同意,即可由其中一方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以子女成長的最佳利益來行使權利、負擔保護教養義務。
實務上有很多人會將監護權及扶養權兩者混為一談,在法律規範中,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是義務,不會因為兩人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監護權利及扶養義務的差別在於,子女監護權是可經父母雙方共同協議來決定的,然扶養義務卻不得讓其中一方選擇拋棄。
Q:我可以擁有小孩子監護權到幾歲?
因未成年子女的心智尚未成熟,為保障子女身心的健全發展,民法中規範監護權人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可行使負擔至子女20歲成年為完全能力人為止。
但因刑法的完全責任能力人與民法的成年標準不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於2023年1月起,正式把民法的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與刑法規範趨於一致,此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也隨之更改為至子女年滿18歲為止。
延伸閱讀:監護權到幾歲?監護權幾歲失效?律師教你如何搞懂監護權年齡
Q:孩子監護權可以讓他們自己選擇嗎?
由未成年子女來選擇監護權人是基於「心理上父母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在監護權的訴訟裁定上,父母雙方的照護、教育對於孩子的生長極為重要,法官會看未成年子女的行為來判斷孩子心理對於哪一方產生的依賴及信任較多,加上各面向的因素考量評估後決定孩子監護權人。
若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及識別能力已經發展到一定程度,法官會給予孩子表達意見的機會,在社工訪視的過程中,會參考7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想法,並尊重孩子的意願。
Q:嬰兒與小孩監護權同等嗎?
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是法院對於選任孩子監護權人考量的因素之一,因子女在嬰幼兒階段,通常會對母親產生生理及心理上依賴,母親的陪伴與照護,對於孩子未來的心理、人格發展上發展有長足的影響,因此法院大多會優先傾向由母親來擔任嬰兒監護權人。
然子女若成長至一定年齡及識別能力發展到某種程度,法院則會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並評估其他有利於子女成長的條件來決定監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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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要獲得小孩監護權,你必須要了解的條件?
在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爭取上分別有子女因素、父母因素及其他因素須綜合評估,父母雙方不單是具備某種條件就能擔任孩子的監護權人,而是要以未成年子女成長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法院也會參酌孩子以往是哪一方為長時間照顧,以主要照顧者原則、不變動原則加上以下各方面條件來裁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監護權人。
子女因素 | 父母因素 | 其他因素 |
---|---|---|
年齡 (幼兒從母原則) |
經濟狀況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性別 | 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 (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
|
人數 | (手足同親原則) 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
健康情形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家庭支持系統) |
|
意願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善意父母原則) |
Q:沒有小朋友監護權,代表不能探視嗎?
通常沒有取得小孩監護權之一方,可以享有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探視權不因監護權的歸屬與否而遭剝奪,面臨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惡意或阻攔探視孩子,得向法院請求重新變更探視方式。
然子女在成長過程中,也享有與父母雙方互動的權利,若在這方面受到阻饒,對於孩子的心理發展也不健全,此為非善意父母,不適任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
Q:沒有取得小孩監護權,我該怎麼辦?
離婚後倘若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發現子女監護權人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未盡到保護教養義務的情況,或對未成年子女成長有不利的情勢,可以遞送書狀至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此時除了需要舉證對方不適任監護人的理由之外,也必須主張自己在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方面有哪些優勢,以說服法院重新依未成年子女成長發展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審酌由哪方來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較為妥善。
Q:配偶死亡後,孩子監護權應該到誰那裡?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權利不會喪失,只是在單獨監護子女的情況下,會暫時停止另一方的親權行使。
而當單獨監護子女之一方過世時,並無法透過遺囑方式來指定由誰擔任子女的監護權人,而另一方不必透過法院訴訟程序,只須向戶政機關為變更登記,就能擔任子女監護權人,惟父母雙方均無法行使親權才得選任父母以外之人擔任子女監護人。
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你需要律師協助!
監護權是離婚夫妻重要的約定事項之一,關於孩子的監護權的行使、探視方式約定、扶養子女義務,很多父母都會混為一談,這並無法保障孩子的權益,然法院在裁定監護權歸屬時,並不是以父母利益為出發點,而是以未成年子女成長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
監護權人給予子女的生長環境及條件,將會對於孩子的一生造成深遠影響,因此不一定是符合某種條件就適合擔任孩子監護權人,子女在成長過程中會遇上許多困難,要如何與另一方合作來解決難關,這也是法院評估的重要因素。
建議涉及相關監護權案件,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對於您可以給予孩子監護優勢做有力的主張,在訴訟策略上該如何體現出善意父母來說服法官,以及社工訪視報告的要點準備,以上皆具訴訟專業度,每一步都須謹慎以對,有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讓您的訴訟往正確方向進行爭取,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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