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剝削,你必須知道...
性剝削意思是什麼?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前身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體現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而進行修法,理由為「交易」是權力關係對等的買賣雙方,而「剝削」的概念是將兒少視為被害人。
過去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僅規範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以及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所謂的對價關係是指當事人間互為有報償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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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考量因科技發達和電子產品的普及,與時俱進增訂兩個新的犯罪類型: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及拍攝,以及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該修正也將保護範圍擴大,避免兒童少年遭受性剝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怎麼樣的法律?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立法意旨,是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立法目的是出自保護並非限制青少年的行為。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有什麼保護措施?
除了相關犯罪的特別規定以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也制定相關措施,包含:
- 高中以下之學校,每學年依法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教育宣導
- 針對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為了預防其遭受性剝削,縣市政府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 已遭受剝削之兒童及少年在偵查階段縣市政府需指派社工人員到場陪同偵訊且家人、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得在場陪同偵訊,且媒體及行政司法相關文書皆不得揭露少年身分,以確保兒少隱私及身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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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是性剝削的一種嗎?
如同上述所說,性交易是指雙方在權力關係對等的情況下,進行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而性剝削是指用各種形式使一個人失去性自主與身體權並藉以獲得利益。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在身心發展尚未健全的年紀,落入有心人士的掌控,即便兒童及少年是自願情況下所發生性交易,由於其思慮仍不成熟,立法仍將其定義為性剝削的一種。
➤ 是否受兒少性剝削法條規範,差別在年齡
而性交易是否受兒少性剝削條例規範,最直接的差別在於年齡。若雙方皆滿18歲,在合意情況下發生有對價關係之性行為稱為性交易(可能會有刑法上妨害風化罪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違反)。
然若有一方未滿18歲,則落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之範疇,為性剝削行為。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可為以下幾種
1. 性交易
(1) 合意
I.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與未成年性交罪(刑法第227條)處罰
II.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註: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
(2) 非合意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
2. 協助對價性交猥褻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
註: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
3. 意圖性交猥褻而買賣交付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4條
4. 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
I.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
註: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
5. 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
I.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IlI.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6. 散布播送或販賣性交猥褻行為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 關於性剝削條例罪責,皆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
並且除以上犯罪型態以外,本條例也有對於意圖營利、在過程中導致被害人傷亡等情形設計加重處罰的規定,並規範須沒收銷毀性剝削犯罪所生的相關產物。
觀察後可以發現涉犯該條例犯罪的刑度都不輕,因此若有相關性侵害案件,建議盡速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評估。
遭性剝削的未成年被害人,都會如何安置?
發生性剝削的未成年遭查獲或救援出後,依法應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通常會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
若無法有適當保護及教養者,就會送往安置機構緊急安置保護,而機構最大目的是為彌補家庭功能的缺損,進行保護及教育,並設置中途學校讓少年能繼續學習,中途學校應聘請心理、社工等專業人士提供選替教育及性剝削輔導,讓少年逐漸回歸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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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剝削防制條例,律師想說…
網路世代的發達讓兒少性剝削受害人數逐年攀升,修法後雖將保護範圍擴大,但期望的是受害人數減少,讓少年得有健全成長的生活環境,為了達成此目標,親屬的陪伴引導及相關教育至關重要。
若因性剝削案件有訴訟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以在保障己方權益的同時,也減低司法程序對兒少的心理壓力、重建家庭之間的功能與聯繫,使被害人能從一時失足回到正軌再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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