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肇事逃逸責任歸屬
肇事逃逸責任歸屬該如何認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傷而未下車協助救護直接駛離者,即會構成肇事逃逸。
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課予肇事者在場救護的義務,並應向警察機關報告之法定義務,以防損害範圍之擴大及維護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並明肇事逃逸責任。
(新法)刑法第185-4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法)刑法第185-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2021年修法後,將法條內原先的「肇事」修改為「交通事故」,且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的行為人來說,不論是否有過失責任都應該負起肇事逃逸責任,只要「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者就不能離開現場。亦即致人死傷行為屬「無過失」的情形也可能會受處罰,但可減輕或免刑其刑。
然而對於發生車禍且致人死傷之事實無認識者,因該行為人並無主觀肇事逃逸之犯意,即不構成本罪,但因為是否具備主觀犯意較難以證明,若要在訴訟中說服檢察官或法官,須提出確切的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無肇事逃逸主觀犯意,因此該答辯方向會需要一定的訴訟策略做擬定,建議請專科刑事律師協助處理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無人受傷,也會有肇事逃逸責任嗎?
肇事逃逸責任在刑法上構成要件必須要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或傷害的結果,若車禍發生後只有受財產損失的情況下逃逸者,並不會構成該罪,但不代表車禍發生後直接駛離車禍現場也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中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緩,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也就是說即使是在無人受傷情形下肇事逃逸是不會有肇事逃逸責任歸屬問題,但仍有行政處罰,此部分仍須留意!
肇事逃逸責任會如何判刑?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大法官除了認為刑法第185-4條舊法「肇事」的概念不清楚外,對於刑責一律規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認為對於僅造成輕微傷害的行為人太嚴苛,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因此2021年修法後,立法者將「致人傷害而逃逸」以及「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兩種情形訂定了不同的刑度,刑法第185-4條新法規定如下:
- 導致有人受一般的輕傷而逃逸,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導致有人受到重傷或甚至死亡,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若致人死傷行為屬「無故意、過失」的情形也受處罰,法官可依個案狀況予以減輕或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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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上肇事逃逸責任,我該怎麼辦?
刑法第185-4條新法在被害人受到死亡或重傷以外「傷害」的情形,法定刑有所調降,但最輕本刑仍高於可易科罰金的刑度,也就是說若未爭取到緩刑,且無減輕其刑之事由,只要刑期高於6個月,就必須入監服刑不得易科罰金,因此若遇到肇事逃逸案件時,建議盡快委請專科刑事律師評估後續訴訟空間,並擬定訴訟策略及協助答辯,爭取最佳訴訟結果,以免面臨牢獄之災。若遇到肇事逃逸責任歸屬案件,歡迎來電法律諮詢,我們將協助您肇事逃逸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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