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殺人未遂罪定義...
殺人未遂定義是什麼?
過失殺人正確的名稱應為過失致死,大部分發生在車禍、工程案例(如:維冠大樓地震倒塌壓死人)或醫療糾紛等。
故意殺人意思則是指做出行為時主觀上已有致人於死的犯意,且造成死亡結果發生,如:前幾年轟動一時的八里媽媽嘴咖啡廳員工殺害客人案件,及受刑人逃獄拒捕殺警案。
殺人未遂定義則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而於犯意之審究,下手之情形如何,當為重要參考資料,故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殺人犯意,自得審酌當時情況,視其手段、所用器具、被害人是否難以防備、加害部位、次數、攻擊是否猛烈足使人死亡等,以為判斷之準據。」如:台中殺人未遂瑪莎拉蒂案、台中殺人未遂遊民案。
殺人未遂罪舉例:
小華因被劈腿到大明家理論,雙方談判過程中小華拿著準備已久的棒球棍朝大明頭部猛力攻擊,即便大明倒地不起仍繼續毒打,造成顱內出血,經搶救恢復生命跡象。
因加害部位及次數均為法院認定是否於行為時有主觀殺人犯意之判斷依據,本案法院可能認定有殺人故意,然因死亡結果未發生,而論以殺人未遂;若小華是一時氣憤隨手拿物品攻擊,且攻擊部位通常不會造成死亡結果發生,即可能論以傷害罪。
刑法271,殺人未遂構成要件為何?
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殺人罪
殺人罪之構成要件只需行為人出於故意而殺人且致人於死,至於殺人的動機、目的及方式則無限制。
殺人未遂罪
殺人未遂定義是指已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但犯罪結果並未發生,殺人未遂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且著手殺害之實行,但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47年台上字第136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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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與殺人未遂罪差別為何?
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聽聞持刀砍傷、持槍射擊等社會新聞報導,然而究竟是傷害罪、傷害致重傷、重傷罪、殺人罪又或是傷害殺人未遂罪該如何分辨,以下為您快速統整:
殺人未遂罪 | 殺人罪 | 重傷罪 | 傷害致死罪 | 傷害致重傷罪 | 普通傷害罪 | |
主觀犯意 | 同殺人罪 | 對於其行為會造成死亡之結果有認識,且決意進行該行為 | 對於其行為會造成重傷之結果有認識,且決意進行該行為 | 同普通傷害罪 | 同普通傷害罪 | 對於其行為會造成傷害之結果有認識,且決意進行該行為 |
行為結果 | 死亡結果並無發生 | 發生死亡之結果 | 發生重傷之結果 | 過失發生死亡之結果 | 過失發生重傷之結果 | 發生傷害之結果 |
刑責 | 同殺人罪,但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之。 |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若傷勢狀況非為上述,即論以普通傷害罪並非重傷罪。
然而常聽到蓄意傷害一詞,所謂「蓄意」即是故意為之,故蓄意傷害與普通傷害罪相同,若行為當下並非故意而是因過失導致傷害結果發生,則論以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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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刑責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22章明確規範不同情況下進行殺人行為,論以不同罪名與罪刑,以下為您統整:
罪名 | 犯罪行為 | 刑責 |
普通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 |
殺人 |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刑法第272條) |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 |
義憤殺人罪 (刑法第273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生母殺嬰罪 (刑法第274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害其子女 |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工自殺罪 (刑法第275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 |
過失致人於死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我國刑法規範各類型犯罪刑度時,都會訂定最高刑度及最低刑度,讓法官依法判決時有裁量空間,然而在該裁量空間內會有從重量刑或從輕量刑的因子,常見的從重量刑因子,例如犯罪手段兇殘、犯罪結果導致被害人或社會損害巨大、相同或類似犯罪一犯再犯等。
至於從輕量刑因子,常見如:犯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犯罪結果對被害人或社會影響相當輕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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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刑期會判多久?
殺人罪各項罪名及處罰刑度都明文未遂犯亦處罰之,然而依刑法第25條未遂犯相關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所謂的減輕意指法院可依職權決定是否減刑,並非一定要減刑,實務上對於未遂犯之判決法院多數會將原刑度減半,然而殺人未遂刑期減刑與否法院仍會依犯後態度、行為動機、所產生損害等因素進行論罪科刑裁量。
若不慎涉犯刑法殺人未遂法律案件,依據案件情節的不同甚至應訊時的陳述和態度,都會實質影響檢察官或法官的處分及判決,建議與專業律師法律諮詢,依據個案給於具體的評估並擬定訴訟策略。
殺人未遂不起訴判決的關鍵為何?
殺人與傷害之區別,即在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之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為斷。致受傷處所是否致命部位,及傷痕之多寡,輕重如何,雖足夠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但不能為區別殺人與傷害之絕對標準。
故律師得對於個案情節不同分別進行評估,若可從中發現有利事證,並說服法官、檢察官被告並無致人於死之故意,案件走向即有可能獲得殺人未遂傷害不起訴處分,另外論以傷害罪。
殺人未遂罪Q&A
Q1:殺人未遂能和解嗎?
可以。殺人未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雖無法因與被害人和解而撤告,檢察官及法官仍會依職權偵辦判決,但若與被害人成功達成和解,對於法院判決刑度有正向影響。
Q2:持刀砍人算殺人未遂還是傷害罪?
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而於犯意之審究,下手之情形如何,當為重要參考資料。故持刀砍人論以何罪應就個案評估其行為手段、加害部位、次數、攻擊程度是否足以致人死亡等因素綜合評估,例:砍心臟位置跟砍腳的判斷就會不同。
Q3:殺人未遂不成立,就代表沒有法律問題嗎?
即便殺人未遂不成立,仍須依行為所造成之結果論以其他罪名,如:傷害罪、重傷罪等,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若成功與被害人和解便可撤回告訴,即有機會依法爭取殺人未遂不起訴處分,罪名不同其所涉犯刑度也相差甚遠,若不慎遇到該類案件,務必與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討論,為自己爭取有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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